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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问题

天津 10-14 06:00  悬赏 15  发布者:ruM1657 回答:(5)
1.我签的一年劳动合同。我的合同于2010年10月31日到终止时间,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通知于我终止劳动合同。10月1日起不要到公司上班。工资截止到2010年11月11日。以上是否违法。2.公司在未于我协商的情况下用我以前的加班天数做为我10月份的到公司上班记录。而不是直接给我加班费,请问我是否能到仲裁起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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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0-14 08:56
可以申请仲裁解决,要求支付加班费,给予补偿。
回复时间: 2010-10-14 10:31
公司提前一个月与您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您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以及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不是所有的加班都以倒休计算,您可以申请仲裁这是您的权利如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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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16 21:42
单位要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的计算也是不合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0-10-14 08:05
1、提前通知不违法,但10月1日不让上班违法,需要另行支付1个月工资。
2、用加班费替代10月份上班记录违法。
3、你可以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0-10-14 11:26
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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