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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制和加班费问题的疑问

 09-14 17:35  悬赏 20  发布者:xlz124……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绵阳 回答:(2)
我就职于一家通信公司,从事的是机房值守的工作,机房是由3人轮班值守的。一个人工作时间是第一天上午9点至第二天的上午9点,工作24小时,然后休息48小时(即第二天上午9点至第四天上午9点),节假日不休息。
我想请问,我这种属于什么工作制,是定时工作制还是非定时工作制呢?另外,由于我一个月需要工作24*10=240小时,法定的工作时间应该在167小时左右,我一个月就相当于多工作了70多个小时。而公司却不给算加班,也不给加班费,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我是否能够向公司索要加班费、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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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四川-成都]
  • 刘法律师
  • 电话:13699469896
  • 44002积分
回复时间:2010年09月15日 14时43分
您好,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加班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单位应该给你加班工资,但你应保留相关的加班证据。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答复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15 07:28
有权要求相应的加班费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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