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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院判定第三人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成立,却驳回了第三人对诉前保全申请人错误查封所造成的

广东-广州 03-10 17:23  悬赏 0  发布者:haha_w……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作为案外人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异议,因为申请人担保申请查封了其债务人名下的房子,其实该房子本人在它们债务发生之前已经付完全款,并签订了协议,由于卖家拖延而未过户。本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审理后判异议成立,中止了该房屋的查封。申请人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然而既不出庭答辩,又故意拖延解封。后来终于解封,现已经过户。
 至此,本人向法院提起了申请人向案外第三人(本人)赔偿错误查封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之诉,结果法院判决说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合乎法律程序,没有过错,不应该赔偿案外人的损失!

  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法院认定的错误查封,申请人却不用承担后果!?明知他们的债务发生在房屋买卖交易之后,还故意查封,并要求买家(第三人,本人)替卖家偿还其欠款的要求合理合法,得到法律保护!!! 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不用负任何责任! 这是什么法官判的?法官素质不行还是另有隐情,我该如何?请问各位法律专家给我意见!
  本人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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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10 20:34
请带资料面谈
追问:

法院说执行异议成立并解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的若干规定做出的,但并未认同被解封的房子产权已经转移给第三人,因此申请查封者无论如何通过查封对第三人的损害都是合法的,因为最高法院的执行规定只是一个维稳措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和产权确认依据,因此法律认为申请人的查封是合法的,我不能向他求偿! 这种说法合理吗?
请问,这样看,你愿意代理这个上诉案子吗?若能,胜诉后我全部支部您的代理费用。谢谢!

回答:

既然听证就代表对方是恶意的查封。
二审一般不风险代理

回复时间: 2014-03-10 20:44
是不是一审法院判决的?初步判断一审法院这样判决有点不合法,建议上诉!
追问:

法院说执行异议成立并解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的若干规定做出的,但并未认同被解封的房子产权已经转移给第三人,因此申请查封者无论如何通过查封对第三人的损害都是合法的,因为最高法院的执行规定只是一个维稳措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和产权确认依据,因此法律认为申请人的查封是合法的,我不能向他求偿! 这种说法合理吗?
请问,这样看,你愿意代理这个上诉案子吗?若能,胜诉后我全部支部您的代理费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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