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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支教团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山东-泰安 03-12 12:55 悬赏 0 发布者:宋锦修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方(实践组织团队):山东农业大学阳光同行支教团
乙方(实践队员):
第一条:合作范围
乙方在甲方组织安排的各学校实践点,开展小学及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帮助活动、家访活动和当地资源的研究活动,双方合作目的是为共同促进当地的教育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 2012 年7月 日 至 2012年8 月 日
第三条:甲、乙双方权责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2012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为乙方提供活动必需的行动指导和保障;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照学校实践点合理的实践安排及质量标准按时按质按量开展实践活动,有权对乙方的实践工作进行评价监督;
2、对于由乙方提出的需要甲方提供人力、物力支持的实践活动,甲方有义务同乙方进行积极协商和配合,甲方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利,并且在同一时间告知乙方。甲方所做的与实践相关的决定应符合该学校实践点的实际情况;
3、甲方有义务组织协调实践活动的一切场地和设施、设备,安排好志愿者的食宿。甲方有义务准备应急各种突发疾病的药品,以及制定好对于实践过程中突发疾病、伤病等危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4、甲方应为乙方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意外伤害医疗保额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甲方应成立临时安全领导小组,并由领队作为第一责任人,制定安全措施,指定相关安全负责人,负责在活动期间的志愿者将及当地学生安全,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志愿者的财产安全,乙方需悉心保管好自身财物。如发生乙方免责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如因甲方安排失当致使学校无人看守而导致失窃),甲方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如发生甲方免责的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如志愿者自己使用和保管财物不合理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5、甲方有义务就此次实践活动的相关规章制度给予乙方明确的书面说明,若因甲方未尽到履行此项义务的责任,以致乙方在未知情形下违反规章制度的,甲方不应追究乙方过错;
6、甲方不得开展危险性活动;如有计划外情况,领队须征得全体队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6、对于乙方提供的任何个人资料,甲方须做好保密,不得将其用于实践项目之外的任何用途;
7、乙方在当地实践、生活等非经济方面确有需甲方协助时,甲方有义务给予帮助及协调;
8、甲方须遵守《山东农业大学阳光同行支教团社会实践安全细则》,如因违反该细则造成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做出义务实践决定前已经经过充分考虑,已充分认识到实践将会给个人生活、工作等带来的各种影响,乙方的决定完全属于自愿行为,与他人无关;
2、乙方须经其父母同意,并经父母签署本协议后,方可参与本实践活动;如有伪造父母签字等欺骗行为,所产生全部后果由本人承担;甲方有责任联系乙方父母,取得确认;
3、乙方在前往学校实践点之前应告知甲方细致全面的身体状况,确保没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传染性疾病、甲亢、颠痫病等病症,如有轻微伤患、皮肤过敏等症状,务必向甲方相关负责人(领队)提出并做好备案;
4、乙方在甲方组织安排的学校实践点实践期间,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民俗习惯,着装正式、整洁,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统一安排,与学校搞好实践协作;如有因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民俗习惯、学校的规章制度而带来的各种后果,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承诺在实践期间内不进行危险性的非实践活动,如攀岩、涉水、探险等,如因此而造成任何人身意外,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实践队领队要求开展带危险性活动,乙方有权拒绝参与,并向学校反映;
6、乙方必须尽心尽责参与实践,不得在实践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未经与甲方协商擅自离开实践岗位,否则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责任;
7、乙方有权提出合理实践活动开展建议,甲方要充分尊重乙方建议,积极与乙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作相应调整;
8、甲方为乙方购买实践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活动中遇到不可抗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和损失,由保险公司将按不同事故的理赔标准给予赔付,甲、乙、丙三方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事故调查等相关理赔工作。
9、乙方在活动中不听从领队指挥和其他实践队员劝告、违背活动安全准则,私自开展不属于2012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范畴之内的活动而造成损失及人员伤害,此情况下安全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实践过程中如发现或发生有关安全问题,乙方要在第一时间向甲方(领队)报告,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情况下擅自对安全事故采取措施或发表相关言论,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可以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以减轻事故损失,但仍需及时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乙方如不履行该条款内容,将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11、乙方在被确认为实践志愿者身份时,乙方须在通过志愿者审核前提供个人、家庭、父母相关资料,乙方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甲方不得将其资料用于实践项目之外的任何用途;
12、乙方在实践活动进行中,若有个人亲戚、朋友探望,乙方有义务提前知会甲方;
13、乙方须遵守《山东农业大学阳光同行支教团社会实践安全细则》,如因违反该细则造成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作费用
1、此次活动预计乙方每人花费700元左右,每分队将选出出纳和会计一名,所有消费明细务必详细记录并公开,多退少补;
2、实践过程中非统一安排的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实践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中合作内容的确定以及费用总额、合作的变更、中止、解除和提前终止需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2、实践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协议和安全细则的情况时,由领队组织召开志愿者全体成员会议,给与该队员以批评或者警告,情况严重的应报知总协调处并及时遣回该成员;领队违反志愿者基本准则时,志愿者有权利报知总协调处,由总协调处做出相应处理,严重的将撤换领队或者立即停止该实践点的实践活动。
第六条: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需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如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签字 (支教团负责人) 乙方签字 (实践队员)
(实践队员父母)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乙方(实践队员):
第一条:合作范围
乙方在甲方组织安排的各学校实践点,开展小学及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帮助活动、家访活动和当地资源的研究活动,双方合作目的是为共同促进当地的教育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 2012 年7月 日 至 2012年8 月 日
第三条:甲、乙双方权责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2012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为乙方提供活动必需的行动指导和保障;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照学校实践点合理的实践安排及质量标准按时按质按量开展实践活动,有权对乙方的实践工作进行评价监督;
2、对于由乙方提出的需要甲方提供人力、物力支持的实践活动,甲方有义务同乙方进行积极协商和配合,甲方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利,并且在同一时间告知乙方。甲方所做的与实践相关的决定应符合该学校实践点的实际情况;
3、甲方有义务组织协调实践活动的一切场地和设施、设备,安排好志愿者的食宿。甲方有义务准备应急各种突发疾病的药品,以及制定好对于实践过程中突发疾病、伤病等危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4、甲方应为乙方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意外伤害医疗保额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甲方应成立临时安全领导小组,并由领队作为第一责任人,制定安全措施,指定相关安全负责人,负责在活动期间的志愿者将及当地学生安全,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志愿者的财产安全,乙方需悉心保管好自身财物。如发生乙方免责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如因甲方安排失当致使学校无人看守而导致失窃),甲方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如发生甲方免责的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如志愿者自己使用和保管财物不合理而导致的财产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5、甲方有义务就此次实践活动的相关规章制度给予乙方明确的书面说明,若因甲方未尽到履行此项义务的责任,以致乙方在未知情形下违反规章制度的,甲方不应追究乙方过错;
6、甲方不得开展危险性活动;如有计划外情况,领队须征得全体队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6、对于乙方提供的任何个人资料,甲方须做好保密,不得将其用于实践项目之外的任何用途;
7、乙方在当地实践、生活等非经济方面确有需甲方协助时,甲方有义务给予帮助及协调;
8、甲方须遵守《山东农业大学阳光同行支教团社会实践安全细则》,如因违反该细则造成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做出义务实践决定前已经经过充分考虑,已充分认识到实践将会给个人生活、工作等带来的各种影响,乙方的决定完全属于自愿行为,与他人无关;
2、乙方须经其父母同意,并经父母签署本协议后,方可参与本实践活动;如有伪造父母签字等欺骗行为,所产生全部后果由本人承担;甲方有责任联系乙方父母,取得确认;
3、乙方在前往学校实践点之前应告知甲方细致全面的身体状况,确保没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传染性疾病、甲亢、颠痫病等病症,如有轻微伤患、皮肤过敏等症状,务必向甲方相关负责人(领队)提出并做好备案;
4、乙方在甲方组织安排的学校实践点实践期间,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民俗习惯,着装正式、整洁,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统一安排,与学校搞好实践协作;如有因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民俗习惯、学校的规章制度而带来的各种后果,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承诺在实践期间内不进行危险性的非实践活动,如攀岩、涉水、探险等,如因此而造成任何人身意外,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实践队领队要求开展带危险性活动,乙方有权拒绝参与,并向学校反映;
6、乙方必须尽心尽责参与实践,不得在实践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未经与甲方协商擅自离开实践岗位,否则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责任;
7、乙方有权提出合理实践活动开展建议,甲方要充分尊重乙方建议,积极与乙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作相应调整;
8、甲方为乙方购买实践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活动中遇到不可抗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和损失,由保险公司将按不同事故的理赔标准给予赔付,甲、乙、丙三方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事故调查等相关理赔工作。
9、乙方在活动中不听从领队指挥和其他实践队员劝告、违背活动安全准则,私自开展不属于2012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范畴之内的活动而造成损失及人员伤害,此情况下安全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实践过程中如发现或发生有关安全问题,乙方要在第一时间向甲方(领队)报告,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情况下擅自对安全事故采取措施或发表相关言论,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可以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以减轻事故损失,但仍需及时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乙方如不履行该条款内容,将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11、乙方在被确认为实践志愿者身份时,乙方须在通过志愿者审核前提供个人、家庭、父母相关资料,乙方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甲方不得将其资料用于实践项目之外的任何用途;
12、乙方在实践活动进行中,若有个人亲戚、朋友探望,乙方有义务提前知会甲方;
13、乙方须遵守《山东农业大学阳光同行支教团社会实践安全细则》,如因违反该细则造成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作费用
1、此次活动预计乙方每人花费700元左右,每分队将选出出纳和会计一名,所有消费明细务必详细记录并公开,多退少补;
2、实践过程中非统一安排的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实践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中合作内容的确定以及费用总额、合作的变更、中止、解除和提前终止需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2、实践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协议和安全细则的情况时,由领队组织召开志愿者全体成员会议,给与该队员以批评或者警告,情况严重的应报知总协调处并及时遣回该成员;领队违反志愿者基本准则时,志愿者有权利报知总协调处,由总协调处做出相应处理,严重的将撤换领队或者立即停止该实践点的实践活动。
第六条: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需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如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签字 (支教团负责人) 乙方签字 (实践队员)
(实践队员父母)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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