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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持刀行凶致轻微伤?

湖南-岳阳 03-17 22:38  悬赏 0  发布者:31259 给我留言  回答:(1)
    申诉人一娱乐城(甲男)电气工,被控诉人(乙女)巴台收银员。
    (甲男)要巴台电脑上传宣传视频,(乙女)就在一旁唠叨说我早不用晚不用,偏偏等她在看电视的时候用电脑,一直在旁边唠叨,(甲男)顾忌同事关系,又是一女的,就没计较什么,只跟她理论说,发生口角,致炒架。
    (甲男)知道,男不和女斗。乙女打电话叫来2个男人,其中一个持弹簧刀,找到甲男说“你打了我老婆”,(甲男)解释说:我这头上是你老婆打的。这时,一男拿出弹簧刀对(甲男)头上刺了下来,另一男拾一铁烟灰缸对着头上打来,2个男人一齐动手致轻微伤。
而(乙女)方一不道歉,二不出医药费,一句安慰话都没有,请问第二次带人、带刀直入公共场所故意伤人行凶,怎么办,可依法例那条?   
问题补充:
医院治疗费用已有5000多元了,还在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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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18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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