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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情况
黑龙江 03-21 10:03 悬赏 0 发布者:aq2004……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们是逊克县干岔子乡村民,我们要反映干岔子乡在1998年征用我们的承包地修建公路时没有给我们补偿款及在2013年道路拓宽升级改造中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在1998年修建公路时至今没有给我们补偿款
1998年在修建 公路时政府征用了我们的承包地共计? 亩,当时地里的苗已经很高了,铲车直接将苗毁了,至今政府既没有给我们青苗补偿费,也没有给我们征地补偿费(以下统称补偿款)。我们是农民,没有多少文化,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也知之甚少,当时并不知道征用我们的承包地是要给补偿的,以为是国家用,是不需要给钱的。直至2013年要拓宽改造这条公路,要给我们补偿款时,我们才知道征用我们的承包地是要给我们补偿的,而在1998年征地并却没有给过我们补偿。政府给我们的解释98年征用农民责任田没有相关的补偿办法。那现在有征用土地补偿办法了为什么不按照现在的补偿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自知道在1998年征地时应当得到相应补偿起,我们就开始找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希望他们能给我们一个说法,给我们早日解决这个问题。但县、乡两级政府却相互推诿,县里说当年已经把补偿款发到干岔子乡了,乡里却说时隔多年,不清楚当年是怎么回事。我们要求调取当年的财会帐薄,乡里又说搬家时帐薄找不到了,这个理由根本不能成立,这么重要的东西是应当妥善保管,是不可能被弄丢的。而且即使乡里的帐薄确实找不到了,县里也应当有当年的拨款凭证和用款记录。
当下我们的国家和党加大了反腐力度,大力提倡改变工作作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正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我们没有得到补偿款这件事不是调查不清楚,而是有没有人去给调查的问题逊克县和干岔子乡两级政府相互踢皮球,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的实际行动。在我们找到政府的相关部门要求解决问题时,他们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我们,说什么过了这么多年了,早就已经超过时效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我们是在2013年拓宽公路时,才知道我们的承包田在被征用时,应当得到补偿,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我们维权并没有超过法定的时效。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朱留华详解《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说:“应该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这样就可以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的问题”。1998年在征地时政府并没有发布公告,更没有告诉我们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我们没有得到补偿款,是由于政府的相关部门在1998年征地时程序违法和监管不力造成的,并不是我们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这个方面说,也没有超过时效的说法。我们现在是要求政府来解决问题,不是要求法院解决,因此,也涉及不到时效这个问题。
再者,如果上级政府当年确曾下发了这笔补偿款,而我们又没有得到,那么这笔补偿款到底用到哪了?有没有被截留、挪用?有没有人在这里贪污、侵占?有没有上下串通,中饱私囊?我们恳请各位领导查明事情的真相,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在2013年道路拓宽升级改造中,给我们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我们要求以同样的价格获得补偿
、2013年道路拓宽征用土地程序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上条的规定,如果是省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应由国务院批准。即使2013年的道路拓宽不是由省政府批准的,由于这次道路拓宽征用的土地50多公顷,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也应由国务院批准。
在征地时,县政府并没有公布征地依据是什么。当我们要求看看相关的批准文件时,负责此次道路拓宽升级改造的工作人员称,征地是省政府批准的,但却一直没有人给我们拿出过相关文件。我们要求看到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否则征用我们承包地的做法就是不合法的,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我们绝不同意随意占用承包地。
首先,同样的耕地补偿标准大不相同是不合理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立法本意,是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而不是人为地拉大补偿的差距。在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时,应当经过听证程序,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在2013年的道路拓宽升级改造中,征用同样的土地,补偿标准却差距巨大。我们的土地区位都在同一个县里,人均耕地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都是一样的,我们干岔子乡的承包地从此次拓宽道路的沿线来看,无论是从土地的等级、类别,还是从每年的产值来说,只能比其他乡的土地好,产值高,不会比其他乡的差。既然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考虑的是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那么我们干岔子乡的土地定价应当高于其他乡,而不是低于其他乡的土地。
这次征地是拓宽道路,并不是用于商业开发,需要区别是在城市中心还是在郊区而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同样是耕地,补偿标准却相差近一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极大地损害了我们这些低标准补偿农民的利益,我们要求以同样的价格获得补偿。
其次,制定的补偿标准程序不合法,对这个补偿标准我们不认可
在各地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通过听证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县政府没有经过听证程序,也没有进行过实地考查,就确定了相差近一倍的补偿标准,这个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出来的?我们对这个补偿标准不认可,根据我们干岔子乡土地的实际情况,我们要求获得与最高补偿标准相同的补偿。
第三,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县、乡两级政府并没有尽到充分说明义务,存在欺诈行为,我们要求重新签订补偿协议
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县、乡两级政府并没有向我们说明这次征地的详细情况,干岔子乡政府只通知量地,然后县政府就要求我们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我们当时并不知道补偿的标准是多少?补偿的依据是什么?就在县里的再三催促下,匆匆签订了补偿协议,甚至连协议的内容是什么都没容我们细看。补偿协议本应给我们一份,但自我们签完字后,我们就没有看到过补偿协议,现在我们都不知道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县政府负责征地补偿的相关工作人员当时还对我们承诺,说在202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可以给我们再补上相当于这次占用土地的面积。可是根据我们乡的实际情况,根本就没有这么大面积的土地补上这次征用的土地。县、乡两级政府就是为了尽快完成征地任务,欺骗我们签订补偿协议,因此,我们要求撤销原来签订过的补偿协议,在重新制定补偿标准后,重新签订补偿协议。
众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我们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2013年征用的这部分土地,补偿价格相差巨大,这一方面将致使我们承包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少,收入也将逐年减少,另一方面,由于给我们的补偿款特别少,我们也没有能力发展其它项目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长此以往,这将使我们的生活无法维系,也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农民,仅靠这点土地维持一家老小的生计,我们的要求并不高,只是希望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及时为我们解决问题,合理调整本次征地的补偿标准,给我们相应的补偿,维护我们这些农民的合法权益。
树影地部分受到的损失应当给我们补偿
两年前在公路两边栽了许多树,给了我们一定的征地补偿。当时由于是小树苗,还没有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但随着树越长越高,树的叶子遮挡了阳光,影响了周围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以致减产。这是由于栽树所造成的附带损失,应当在这次征地中一并给予补偿。
众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我们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1998年我们的承包地被征用后,政府部门既没有补给我们相当面积的土地,也不给我们补偿款。2013年又要征用一部分土地,补偿价格却相差巨大,致使我们承包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少,收入也在逐年减少,这将使我们的生活无法维系,以致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农民,仅靠这点土地维持一家老小的生计,我们的要求并不高,只是希望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及时为我们解决问题,将我们应得的补偿款早日发放到我们的手中,合理调整本次征地的补偿标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逊克县干岔子乡村民:
在1998年修建公路时至今没有给我们补偿款
1998年在修建 公路时政府征用了我们的承包地共计? 亩,当时地里的苗已经很高了,铲车直接将苗毁了,至今政府既没有给我们青苗补偿费,也没有给我们征地补偿费(以下统称补偿款)。我们是农民,没有多少文化,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也知之甚少,当时并不知道征用我们的承包地是要给补偿的,以为是国家用,是不需要给钱的。直至2013年要拓宽改造这条公路,要给我们补偿款时,我们才知道征用我们的承包地是要给我们补偿的,而在1998年征地并却没有给过我们补偿。政府给我们的解释98年征用农民责任田没有相关的补偿办法。那现在有征用土地补偿办法了为什么不按照现在的补偿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自知道在1998年征地时应当得到相应补偿起,我们就开始找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希望他们能给我们一个说法,给我们早日解决这个问题。但县、乡两级政府却相互推诿,县里说当年已经把补偿款发到干岔子乡了,乡里却说时隔多年,不清楚当年是怎么回事。我们要求调取当年的财会帐薄,乡里又说搬家时帐薄找不到了,这个理由根本不能成立,这么重要的东西是应当妥善保管,是不可能被弄丢的。而且即使乡里的帐薄确实找不到了,县里也应当有当年的拨款凭证和用款记录。
当下我们的国家和党加大了反腐力度,大力提倡改变工作作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正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我们没有得到补偿款这件事不是调查不清楚,而是有没有人去给调查的问题逊克县和干岔子乡两级政府相互踢皮球,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的实际行动。在我们找到政府的相关部门要求解决问题时,他们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我们,说什么过了这么多年了,早就已经超过时效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我们是在2013年拓宽公路时,才知道我们的承包田在被征用时,应当得到补偿,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我们维权并没有超过法定的时效。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朱留华详解《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说:“应该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这样就可以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的问题”。1998年在征地时政府并没有发布公告,更没有告诉我们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我们没有得到补偿款,是由于政府的相关部门在1998年征地时程序违法和监管不力造成的,并不是我们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这个方面说,也没有超过时效的说法。我们现在是要求政府来解决问题,不是要求法院解决,因此,也涉及不到时效这个问题。
再者,如果上级政府当年确曾下发了这笔补偿款,而我们又没有得到,那么这笔补偿款到底用到哪了?有没有被截留、挪用?有没有人在这里贪污、侵占?有没有上下串通,中饱私囊?我们恳请各位领导查明事情的真相,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在2013年道路拓宽升级改造中,给我们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我们要求以同样的价格获得补偿
、2013年道路拓宽征用土地程序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上条的规定,如果是省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应由国务院批准。即使2013年的道路拓宽不是由省政府批准的,由于这次道路拓宽征用的土地50多公顷,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也应由国务院批准。
在征地时,县政府并没有公布征地依据是什么。当我们要求看看相关的批准文件时,负责此次道路拓宽升级改造的工作人员称,征地是省政府批准的,但却一直没有人给我们拿出过相关文件。我们要求看到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否则征用我们承包地的做法就是不合法的,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我们绝不同意随意占用承包地。
首先,同样的耕地补偿标准大不相同是不合理
《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立法本意,是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而不是人为地拉大补偿的差距。在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时,应当经过听证程序,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在2013年的道路拓宽升级改造中,征用同样的土地,补偿标准却差距巨大。我们的土地区位都在同一个县里,人均耕地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都是一样的,我们干岔子乡的承包地从此次拓宽道路的沿线来看,无论是从土地的等级、类别,还是从每年的产值来说,只能比其他乡的土地好,产值高,不会比其他乡的差。既然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考虑的是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及当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那么我们干岔子乡的土地定价应当高于其他乡,而不是低于其他乡的土地。
这次征地是拓宽道路,并不是用于商业开发,需要区别是在城市中心还是在郊区而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同样是耕地,补偿标准却相差近一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极大地损害了我们这些低标准补偿农民的利益,我们要求以同样的价格获得补偿。
其次,制定的补偿标准程序不合法,对这个补偿标准我们不认可
在各地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通过听证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县政府没有经过听证程序,也没有进行过实地考查,就确定了相差近一倍的补偿标准,这个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出来的?我们对这个补偿标准不认可,根据我们干岔子乡土地的实际情况,我们要求获得与最高补偿标准相同的补偿。
第三,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县、乡两级政府并没有尽到充分说明义务,存在欺诈行为,我们要求重新签订补偿协议
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县、乡两级政府并没有向我们说明这次征地的详细情况,干岔子乡政府只通知量地,然后县政府就要求我们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我们当时并不知道补偿的标准是多少?补偿的依据是什么?就在县里的再三催促下,匆匆签订了补偿协议,甚至连协议的内容是什么都没容我们细看。补偿协议本应给我们一份,但自我们签完字后,我们就没有看到过补偿协议,现在我们都不知道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县政府负责征地补偿的相关工作人员当时还对我们承诺,说在202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可以给我们再补上相当于这次占用土地的面积。可是根据我们乡的实际情况,根本就没有这么大面积的土地补上这次征用的土地。县、乡两级政府就是为了尽快完成征地任务,欺骗我们签订补偿协议,因此,我们要求撤销原来签订过的补偿协议,在重新制定补偿标准后,重新签订补偿协议。
众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我们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2013年征用的这部分土地,补偿价格相差巨大,这一方面将致使我们承包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少,收入也将逐年减少,另一方面,由于给我们的补偿款特别少,我们也没有能力发展其它项目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长此以往,这将使我们的生活无法维系,也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农民,仅靠这点土地维持一家老小的生计,我们的要求并不高,只是希望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及时为我们解决问题,合理调整本次征地的补偿标准,给我们相应的补偿,维护我们这些农民的合法权益。
树影地部分受到的损失应当给我们补偿
两年前在公路两边栽了许多树,给了我们一定的征地补偿。当时由于是小树苗,还没有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但随着树越长越高,树的叶子遮挡了阳光,影响了周围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以致减产。这是由于栽树所造成的附带损失,应当在这次征地中一并给予补偿。
众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我们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1998年我们的承包地被征用后,政府部门既没有补给我们相当面积的土地,也不给我们补偿款。2013年又要征用一部分土地,补偿价格却相差巨大,致使我们承包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少,收入也在逐年减少,这将使我们的生活无法维系,以致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农民,仅靠这点土地维持一家老小的生计,我们的要求并不高,只是希望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及时为我们解决问题,将我们应得的补偿款早日发放到我们的手中,合理调整本次征地的补偿标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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