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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发包合同纠纷合同
福建-三明 03-21 14:39 悬赏 0 发布者:hrjx@g……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白莲村委会村长书记违法发包林地经营权的举报信
举报人:xxx等张厝村(第九、十村民小组)45户农民集体
被举报人:白莲村委会书记陈根兴、村主任余祥荣
请求事项:
1.福建省将乐县白连镇白连村拥有山林面积4万多亩 ,这么多年国家林改政策下来,本村村民却分不到一亩林地。这些山林全被村官控制在自己手上
2.请求追究被举报人违法损害村民利益的法律责任和领导责任。
3.请求撤销白莲村委会与金森公司签订的林地发包合同,将该林地归还举报人所属的农民集体。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45户农民集体属于白莲村委会第九、十生产队,现为第九、十村民小组,1986年以前举报人所有的灯心坑为荒山,用于砍柴割草。1986年始,举报人组织45户村民在灯心坑上开垦并种植林木1000多亩(具体范围为张厝老虎窠至扇斗凹至纸厂山),后亦由举报人一直耕管该片林木。(以上事实有86年几十户村民造林的出工记录为证)。
两组农民集体耕管这片林地12年后,于2000年白莲村委会未经过两组农民集体同意,擅自将该片林木转让给张火求采伐并签订书面《杉木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自造林之日起30年(即林木的一个生长周期)内采伐完毕;伐完后山场自然终止,收回山权。2013年 10月上述林木采伐大半,该林地理应归还举报人45户农民集体,但是白莲村委会的村长书记却不顾两个农民集体的反对,并在村民小组组长及其农民集体代表不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林地违法发包给将乐县金森公司。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到实惠、生态受到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第(八)条第二款“林地的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和第(十五)条“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的规定,为此,白莲村委会在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与金森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违反了该意见,签订林木转让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且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白莲村委会未提前公示严重违反林地流转程序,未经张厝两组农民集体成员同意擅自发包签订转让合同损害了农民集体的利益,是严重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该林木经营合同。
该林地属于张厝两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应当由该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包括发包、转让等,白莲村委会无权擅自处置、发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灯心坑自古就属于张厝村的,由张厝村两村民小组开垦并植树造林才成为现在的1000多亩林地,故灯心坑林地属于张厝村两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理应由张厝村两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白莲村委会无权干预,处置、发包该林地,更别说未经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而发包签订合同了。因此,白莲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无权处分签订的该林地转让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对该林地的经营、发包应当由张厝两村民小组发包。且根据宪法,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该林地属于张厝两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白莲村委会所有。白莲村委会发包该林地,改变了张厝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严重侵害了张厝村民小组的权利,同时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土地不属于村委会的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三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此,白莲村委会擅自发包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林地所有者张厝村民小组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的行为既违反了程序,又违反了实体法,应当予以撤销。举报人强烈要求撤销该合同,归还张厝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承包经营权,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利益。
举报人张厝村民:黄三金,李水才,等200个村民
举报人:xxx等张厝村(第九、十村民小组)45户农民集体
被举报人:白莲村委会书记陈根兴、村主任余祥荣
请求事项:
1.福建省将乐县白连镇白连村拥有山林面积4万多亩 ,这么多年国家林改政策下来,本村村民却分不到一亩林地。这些山林全被村官控制在自己手上
2.请求追究被举报人违法损害村民利益的法律责任和领导责任。
3.请求撤销白莲村委会与金森公司签订的林地发包合同,将该林地归还举报人所属的农民集体。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45户农民集体属于白莲村委会第九、十生产队,现为第九、十村民小组,1986年以前举报人所有的灯心坑为荒山,用于砍柴割草。1986年始,举报人组织45户村民在灯心坑上开垦并种植林木1000多亩(具体范围为张厝老虎窠至扇斗凹至纸厂山),后亦由举报人一直耕管该片林木。(以上事实有86年几十户村民造林的出工记录为证)。
两组农民集体耕管这片林地12年后,于2000年白莲村委会未经过两组农民集体同意,擅自将该片林木转让给张火求采伐并签订书面《杉木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自造林之日起30年(即林木的一个生长周期)内采伐完毕;伐完后山场自然终止,收回山权。2013年 10月上述林木采伐大半,该林地理应归还举报人45户农民集体,但是白莲村委会的村长书记却不顾两个农民集体的反对,并在村民小组组长及其农民集体代表不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林地违法发包给将乐县金森公司。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明确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到实惠、生态受到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第(八)条第二款“林地的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和第(十五)条“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的规定,为此,白莲村委会在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与金森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违反了该意见,签订林木转让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且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白莲村委会未提前公示严重违反林地流转程序,未经张厝两组农民集体成员同意擅自发包签订转让合同损害了农民集体的利益,是严重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该林木经营合同。
该林地属于张厝两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应当由该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包括发包、转让等,白莲村委会无权擅自处置、发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灯心坑自古就属于张厝村的,由张厝村两村民小组开垦并植树造林才成为现在的1000多亩林地,故灯心坑林地属于张厝村两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理应由张厝村两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白莲村委会无权干预,处置、发包该林地,更别说未经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而发包签订合同了。因此,白莲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无权处分签订的该林地转让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对该林地的经营、发包应当由张厝两村民小组发包。且根据宪法,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该林地属于张厝两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白莲村委会所有。白莲村委会发包该林地,改变了张厝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严重侵害了张厝村民小组的权利,同时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土地不属于村委会的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第三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此,白莲村委会擅自发包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林地所有者张厝村民小组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的行为既违反了程序,又违反了实体法,应当予以撤销。举报人强烈要求撤销该合同,归还张厝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承包经营权,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利益。
举报人张厝村民:黄三金,李水才,等200个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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