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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用房屋及土地建设农民遭受麻烦问题

陕西-延安 03-22 12:46  悬赏 0  发布者:107255……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是陕西吴起县的,现在政府要征用我们农民土地和房屋,前四年征用土地是强行征用,农民没有签字都强征强拆了,今天又开始征用,所有土地征用的一点不剩,现在连房屋也不能保住,那么,农民知道政府很硬的,扛不过的,现在咨询房屋是如何赔偿,土地赔偿价格是多少,想通过贵律师了解了解,我们土地现在川面,山地一无所有了,赔付太低可能扛不住,怎么应对了,一旦硬扛,逮捕,真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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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22 12:48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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