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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纠纷

湖北-武汉 03-26 14:16  悬赏 5  发布者:樱木花道流川…… 给我留言  回答:(1)
A与B是夫妻,C是AB的儿子。AB借给C人民币100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AB与C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到房产局进行了抵押权登记。但因种种原因,房东D与C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AB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判决C返还房屋并注销房产证抵押权,D返还购房款,AB的抵押权善意取得。因房屋要注销抵押权登记后,房产证才能重新登记到房东D,但D未返还购房款,也未替C代为垫付借款以注销抵押权。C也没钱还AB的借款。
若干年后,A与B都去世了,未写遗嘱,C是唯一继承人。此时,AB的抵押权由C继承,债权债务于C一个人。
请问:
1.C能否行使抵押权,将D的房屋进行拍卖或其它方式,优先受偿出售房屋后的价款?
2.债权债务于C一个人,既是抵押人又是抵押权人,是否为债权债务混同,抵押权消灭?由此之前AB在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自然消灭,房东D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房屋的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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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3-26 14:21
这是可以重新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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