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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火锅店

四川-南充 10-22 16:26  悬赏 0  发布者:南充人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看中一欲向外转租的营业中火锅店.该店主己收我1万元定金,收条是这样写的:今收到王..整体购买天香火锅店转让费约定43万元,预交定金1万元正.天香火锅店业主5天内办好相关事宜与王..进行交接并签订正式合同.违约按相关法规办理.   
     而5天后进行交接时天香火锅店业主并未办理好与甲方的手续.营业房面积330平米其中有120平米是业主强占甲方的营业房.现在火锅店业主以乙方的身份同我签订合同.为了不与甲方产生纠分.我要求 一:乙方知会甲方.让我与甲方签订租房合同 或者在甲方同意下转让所有面积的正式合同.这样我才能放心经营或便于二次转租.  二:火锅店业主在约定期内未能办好与甲方的整体面积合同.导至我不能如期营业.造成我损失车船费.电话费.广告费.因此我要求火锅店业主双倍返还我的定金.  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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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22 16:35
合同事宜只要是你们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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