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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麻烦帮忙看一下。腰间盘突出很严重,这样的开除和仲裁结果合理吗?谢谢大家
山西-阳泉 03-30 14:02 悬赏 20 发布者:oo哦哦 给我留言 回答:(2) 案由:经济补偿金、医疗期补偿金等纠纷
上列当事人双方因经济补偿金、医疗期补偿金等纠纷引发劳动争议一按。本委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诉称:
本人于2008年12月3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在2014年1月26日像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一份,被申请人无故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认为劳动合同书经依法签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合同期限内单方无故接触劳动合同,系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医疗期补偿金等各项损失计24191元。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日入职,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2日,岗位为营运部员工,申请人入职时学习并领取了《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等规章制度,申请人在职期间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们经过合法程序,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一、申请人在2013年12月212日至24日连续三天上班,但拒绝工作,不按照生产计划完成当天的生产,造成缺货并影响到销售,申请人实际完成量为零。经管理层沟通后,申请人拒绝改善,造成卖场缺货并影响到销售,我们连续三天分别给予申请人一次口头指导,一次书面指导,一次决定日指导,申请人消极怠工德 态度未见改善。针对申请人未按时完成工作计划得到书面指导和决定日,分区副总、主管和她本人分别在12月25日和12月27日进行指导面谈,面谈中明确指出申请人的问题,告知申请人按照工作计划生产。
二、申请人2014年1月14日至15日连续旷工两天,我们给予其决定日改进指导。申请人2014年1月14日、15日两日未到岗上班,经管理层劝导仍拒绝上班,无故缺席,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我们在听取了申请人所在工会组织的意见后,于2014年1月26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们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委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8年12月3日订立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2日。申请人岗位为蛋糕技工。申请人因病于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7月16日休三个月的医疗期。
申请人于2014年1月10日至1月12日经单位批准休病假三天并于2014年1月13日正常休息一天后,于2014年1月14日上班前向被申请人再次申请病假,但被申请人未批准。申请人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14日至15日未到单位正常出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阳煤集团总医院诊断建议书》复印件两份:《阳泉市第四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书》复印件一份:《山西省阳煤集团总医院CT检查报告单》《假期申请单》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未批准)
本人于2008年12月3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在2014年1月26日像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一份,被申请人无故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认为劳动合同书经依法签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合同期限内单方无故接触劳动合同,系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医疗期补偿金等各项损失计24191元。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日入职,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2日,岗位为营运部员工,申请人入职时学习并领取了《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等规章制度,申请人在职期间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们经过合法程序,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一、申请人在2013年12月212日至24日连续三天上班,但拒绝工作,不按照生产计划完成当天的生产,造成缺货并影响到销售,申请人实际完成量为零。经管理层沟通后,申请人拒绝改善,造成卖场缺货并影响到销售,我们连续三天分别给予申请人一次口头指导,一次书面指导,一次决定日指导,申请人消极怠工德 态度未见改善。针对申请人未按时完成工作计划得到书面指导和决定日,分区副总、主管和她本人分别在12月25日和12月27日进行指导面谈,面谈中明确指出申请人的问题,告知申请人按照工作计划生产。
二、申请人2014年1月14日至15日连续旷工两天,我们给予其决定日改进指导。申请人2014年1月14日、15日两日未到岗上班,经管理层劝导仍拒绝上班,无故缺席,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我们在听取了申请人所在工会组织的意见后,于2014年1月26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们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委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8年12月3日订立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2日。申请人岗位为蛋糕技工。申请人因病于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7月16日休三个月的医疗期。
申请人于2014年1月10日至1月12日经单位批准休病假三天并于2014年1月13日正常休息一天后,于2014年1月14日上班前向被申请人再次申请病假,但被申请人未批准。申请人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14日至15日未到单位正常出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阳煤集团总医院诊断建议书》复印件两份:《阳泉市第四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书》复印件一份:《山西省阳煤集团总医院CT检查报告单》《假期申请单》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未批准)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双方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独任仲裁员:潘利平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列当事人双方因经济补偿金、医疗期补偿金等纠纷引发劳动争议一按。本委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诉称:
本人于2008年12月3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在2014年1月26日像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一份,被申请人无故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认为劳动合同书经依法签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合同期限内单方无故接触劳动合同,系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医疗期补偿金等各项损失计24191元。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日入职,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2日,岗位为营运部员工,申请人入职时学习并领取了《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等规章制度,申请人在职期间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们经过合法程序,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一、申请人在2013年12月212日至24日连续三天上班,但拒绝工作,不按照生产计划完成当天的生产,造成缺货并影响到销售,申请人实际完成量为零。经管理层沟通后,申请人拒绝改善,造成卖场缺货并影响到销售,我们连续三天分别给予申请人一次口头指导,一次书面指导,一次决定日指导,申请人消极怠工德 态度未见改善。针对申请人未按时完成工作计划得到书面指导和决定日,分区副总、主管和她本人分别在12月25日和12月27日进行指导面谈,面谈中明确指出申请人的问题,告知申请人按照工作计划生产。
二、申请人2014年1月14日至15日连续旷工两天,我们给予其决定日改进指导。申请人2014年1月14日、15日两日未到岗上班,经管理层劝导仍拒绝上班,无故缺席,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我们在听取了申请人所在工会组织的意见后,于2014年1月26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们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委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8年12月3日订立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2日。申请人岗位为蛋糕技工。申请人因病于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7月16日休三个月的医疗期。
申请人于2014年1月10日至1月12日经单位批准休病假三天并于2014年1月13日正常休息一天后,于2014年1月14日上班前向被申请人再次申请病假,但被申请人未批准。申请人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14日至15日未到单位正常出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阳煤集团总医院诊断建议书》复印件两份:《阳泉市第四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书》复印件一份:《山西省阳煤集团总医院CT检查报告单》《假期申请单》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未批准)
本人于2008年12月3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在2014年1月26日像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一份,被申请人无故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认为劳动合同书经依法签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合同期限内单方无故接触劳动合同,系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医疗期补偿金等各项损失计24191元。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日入职,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2日,岗位为营运部员工,申请人入职时学习并领取了《员工手册》、《道德操守规范》等规章制度,申请人在职期间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们经过合法程序,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一、申请人在2013年12月212日至24日连续三天上班,但拒绝工作,不按照生产计划完成当天的生产,造成缺货并影响到销售,申请人实际完成量为零。经管理层沟通后,申请人拒绝改善,造成卖场缺货并影响到销售,我们连续三天分别给予申请人一次口头指导,一次书面指导,一次决定日指导,申请人消极怠工德 态度未见改善。针对申请人未按时完成工作计划得到书面指导和决定日,分区副总、主管和她本人分别在12月25日和12月27日进行指导面谈,面谈中明确指出申请人的问题,告知申请人按照工作计划生产。
二、申请人2014年1月14日至15日连续旷工两天,我们给予其决定日改进指导。申请人2014年1月14日、15日两日未到岗上班,经管理层劝导仍拒绝上班,无故缺席,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我们在听取了申请人所在工会组织的意见后,于2014年1月26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们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委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8年12月3日订立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4年12月2日。申请人岗位为蛋糕技工。申请人因病于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7月16日休三个月的医疗期。
申请人于2014年1月10日至1月12日经单位批准休病假三天并于2014年1月13日正常休息一天后,于2014年1月14日上班前向被申请人再次申请病假,但被申请人未批准。申请人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14日至15日未到单位正常出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阳煤集团总医院诊断建议书》复印件两份:《阳泉市第四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书》复印件一份:《山西省阳煤集团总医院CT检查报告单》《假期申请单》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未批准)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双方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独任仲裁员:潘利平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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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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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3-30 14:59
这是不合理的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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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3-30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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