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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

广东-河源 04-01 09:33  悬赏 0  发布者:欧小强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5年12月,原告李大李二在被告王林扥介绍下,决定购买河源广场A栋2403号、2404号两套商品房。因为王林与恒信公司相熟。为此李大李二与王林协商,确定购房总价款为60万元,并委托王林协助办理有关商品房的签约、付款手续,其中购房款36万元,王林应得的居间介绍费用24万元。当原告把钱打进王林的存折,但由于王林与恒信公司的磋商没有最终拍板,李大李二在2005年12月5日将该54万元取走。在2005年12月12日,王林与恒信公司再次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李大李二再次按照双方的约定将54万元存入王林的账号,王林收到李大李二的款项后出具收据,收据写明:兹收到李大、李二交来河源广场第24层2403、2404房人民币款共伍拾肆万元整。王林付款后,张友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恒信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交给了王林,答王林转交给李大李二。但王林忘记要回出具的收据。2006年7月,因恒信公司无法过户,李大李二发现恒信将涉案房屋分别在2005年3月28日、2006年5月23日卖给他人并办理了预售登记。原告李大李二直接起诉王林和恒信公司,要求共同返还购房款54万元。有李大李二与王林之间的居间协议和恒信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该怎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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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4-01 11:31
这是涉嫌诈骗的
回复时间: 2014-04-09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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