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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误 判 决 请 求 纠 正!!!
湖北-恩施 04-04 17:41 悬赏 0 发布者:光赢人家 给我留言 回答:(1) 错 误 判 决 请 求 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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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自2007年以来至你上任至今,我每月一封信给你与原领导,可都是石沉大海。今日只有坚持再给你上书:关于对恩施自治州中级法院(2005)恩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高院( 2006 )鄂中民一终字第 45 号《民事判决书》的错误判决不服提出申诉,请求予以纠正。
2000年,我经湖北省军区原副司令廖其良介绍,来恩施军分区承包招待所,时任分区司令员严正军、政委张从发、参谋长周立润,政治部主任项海林,后勤部长罗文祥;现分区副司令向代祥任后勤科长。承包期限15年,可到2005年,时任分区司令员周立润,心怀叵测,致使我成了牺牲品。乘我出差之际派兵强行接管招待所;因我不服,后组织亲友又反接管;此事件惊动了时任湖北省委书记的俞正声,俞当即批示省军区派出了工作组,时任恩施州委书记汤涛指派恩施市成立工作组,同时进驻招待所,恩施市公安局负责控制事态发展。因此,恩施军分区被迫走法律程序,致使工作组退出。
后在诉讼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恩施军分区原司令员周立润利用州委常委的身份与原恩施州中院肖廷杰院长相互串通,狼狈为奸,由肖廷杰院长亲自授意徐东海庭长枉法办案。当我上诉至湖北省高院时,湖北省军区原政委刘勋发利用省委常委的身份给省高院原院长吴家友签发批示“维护军队形象”,并派武汉军事法院副院长徐建民攻关省高院,由钟莉等按原院长吴家友的意图枉法判案,后经我多次申诉,本应发回重审的案子,又经原院长吴家友委派胡文莉经办,最终驳回。
尔后,在恩施州中级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原军分区与原中级法院狼狈为奸,相互勾结,不按调解协议执行,协议规定给我补偿100万元(法院组织评估170余万元);其他什么都不管。可是原中级法院执行局与原军分区利用高压强制手段把我骗出,深更半夜将我祖孙三代赶出驻地,借宿亲戚家;第二天只给了我60万元,军分区就反悔以种种借口至今40万元未给。原中级法院就强行结案。
我从2007年3月起至今,每月一封信给国家有关领导和部门,不停地写信,因为下面某些贪官污吏太腐败了,法院的人太黑暗了;一个连三岁孩童都弄得明白的案子,却偏偏就是这些知法、懂法、受党和人民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民法官、院长把一个本来明明白白的案子,人为地混淆法律关系,导致案子本末倒置;把老百姓的利益置于脑后,姑息特权,枉法判案。而为人民军队的原恩施军分区司令员周立润,利用特权,视人民利益不顾,还贿赂法官,想致我于死地……
据此,我实无办法,找过湖北省检察院抗诉,又因军队的原因,没有受理;后又无数次上访过省人大、省领导、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军委等;至今还是杳无音信……
非常悲哀,中国的法律竟被下面这些贪婪的法官,利用人民给与他们的权利如此践踏、如此玷污!我们老百姓还有活路吗?!一个很简单的民事合同纠纷,竟被他们与军方串通一气、搞得一塌糊涂;而且是致老百姓于死地。我不服!我冤!!我冤!!!!
一、公章的管理约定与使用权限非常明确,贪婪的法官都是睁眼瞎而歪曲客观事实枉法裁判:
恩施军分区制定的《恩施军分区招待所用章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意“将刻有‘恩施军分区招待所’字样的行政公章,委托分区职工张杰同志(后变更为上尉军官胡勋)负责管理(而不是保管);因经营需要使用行政用章,管理人把握不准时,需经主管负责人罗文祥部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行政用章不按上述规定使用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管章人负责。” 从该约定和规定可知:招待所的行政公章是由恩施军分区派出的专人进行管理的(特别注意:是管理,而不是保管)。事发后军分区对自己管理公章的军人的处理决定,也证明军分区已承认责任在自己一方。可中高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故意对此视而不见,将军分区的责任强加给我唐人公司,真是黑白不分、是非颠倒,歪曲客观事实枉法裁判。
二、法院人为混淆法律关系,导致最后错误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1 、恩施军分区招待所未经恩施军分区同意,将招待所原餐厅转租是唐人公司的违约行为; 2 、恩施军分区招待所的公章只能代表恩施军分区招待所,而不能代表恩施军分区 ”;军分区招待所系独立的法人机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是军分区后勤部,唐人公司与恩施军分区签订《招待所租赁合同》后,招待所还是军分区的招待所而并非是唐人公司的招待所。恩施军分区招待所的公章肯定只能代表恩施军分区招待所,而不能代表恩施军分区;可管理公章的人是军分区所委派,他是代表军分区的,根本不能代表唐人公司;而唐人公司也没有资格委派军分区的军人替唐人公司保管公章;唐人公司的公章更不需要别人来保管。因此说,你们审查证据不全面,认定事实错误。特别是对招待所的公章系军分区指派有专人管理,而唐人公司包括廖光荣本人均不能掌管招待所公章的这一重要情节,故意视而不见,导致了最后的错误判决。最可恨的是二审法院,竟然视法不顾,按领导意图,本应发回重审的案子,最终维持原判。
三、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不予审查和纠正是错误的,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是极不负责任的。
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招待所租赁合同》系法律适用错误。该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实际情况是,不仅申诉人没有任何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形,唐人公司与恩施军分区作为合同双方也没有发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条文作出解除《招待所租赁合同》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纯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此并未予以审查和纠正;而省高院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后,组织了一次听证,二次调解,深知案件有明显的瑕疵,为什么不予再审?而是驳回呢?所以说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是极不负责任的;是完全按照领导意图办案的。
目前,全家人包括父母(80多岁)、妻子、长子、次子、长媳、次媳和二个孙子。除长子在工作外,其余均无工作、无住房、无养老保险、无医疗保险、无生活来源;现还栖身于租用的恩施军分区招待所院内原鱼塘里面,经我改造后的场地中。我父子三人均系退伍军人,昔日保家卫国,今日饥寒交迫,原靠在场地内开一简易餐馆维持生计,后因孙子出生,妻子要照看孙子,加之恩施军分区不准我对外承租,致使我三年前停业至今。本人四年前就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因无钱住院医治,身体状况很糟。所以,目前生活非常艰难。
综上所述,根据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两会精神,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像我这种另类弱势群体处于这样的情况,共产党还管吗?法院还管吗?
因此,对于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请求予以纠正。
此致!
全国最高人民法院
恩施自治州唐人贸易有限公司
廖光荣
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182号
电话:13032783518
邮编:445000
附:1、恩施市公证处公证书(含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2、军分区招待所与东方子腾公司(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廖光荣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
4、恩施自治州中级法院(2005)恩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高院( 2006 )鄂中民一终字第 45 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及湖北省高院(2007)鄂民监字第2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一份;
5、恩施军分区招待所用章的管理规定二份;
6、执行和解协议一份;
7、行文印章登记表一份;
8、最高法院(2006)发信函第1266号复函及再审须知一份;
9、最高法院信访接待登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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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自2007年以来至你上任至今,我每月一封信给你与原领导,可都是石沉大海。今日只有坚持再给你上书:关于对恩施自治州中级法院(2005)恩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高院( 2006 )鄂中民一终字第 45 号《民事判决书》的错误判决不服提出申诉,请求予以纠正。
2000年,我经湖北省军区原副司令廖其良介绍,来恩施军分区承包招待所,时任分区司令员严正军、政委张从发、参谋长周立润,政治部主任项海林,后勤部长罗文祥;现分区副司令向代祥任后勤科长。承包期限15年,可到2005年,时任分区司令员周立润,心怀叵测,致使我成了牺牲品。乘我出差之际派兵强行接管招待所;因我不服,后组织亲友又反接管;此事件惊动了时任湖北省委书记的俞正声,俞当即批示省军区派出了工作组,时任恩施州委书记汤涛指派恩施市成立工作组,同时进驻招待所,恩施市公安局负责控制事态发展。因此,恩施军分区被迫走法律程序,致使工作组退出。
后在诉讼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恩施军分区原司令员周立润利用州委常委的身份与原恩施州中院肖廷杰院长相互串通,狼狈为奸,由肖廷杰院长亲自授意徐东海庭长枉法办案。当我上诉至湖北省高院时,湖北省军区原政委刘勋发利用省委常委的身份给省高院原院长吴家友签发批示“维护军队形象”,并派武汉军事法院副院长徐建民攻关省高院,由钟莉等按原院长吴家友的意图枉法判案,后经我多次申诉,本应发回重审的案子,又经原院长吴家友委派胡文莉经办,最终驳回。
尔后,在恩施州中级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原军分区与原中级法院狼狈为奸,相互勾结,不按调解协议执行,协议规定给我补偿100万元(法院组织评估170余万元);其他什么都不管。可是原中级法院执行局与原军分区利用高压强制手段把我骗出,深更半夜将我祖孙三代赶出驻地,借宿亲戚家;第二天只给了我60万元,军分区就反悔以种种借口至今40万元未给。原中级法院就强行结案。
我从2007年3月起至今,每月一封信给国家有关领导和部门,不停地写信,因为下面某些贪官污吏太腐败了,法院的人太黑暗了;一个连三岁孩童都弄得明白的案子,却偏偏就是这些知法、懂法、受党和人民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民法官、院长把一个本来明明白白的案子,人为地混淆法律关系,导致案子本末倒置;把老百姓的利益置于脑后,姑息特权,枉法判案。而为人民军队的原恩施军分区司令员周立润,利用特权,视人民利益不顾,还贿赂法官,想致我于死地……
据此,我实无办法,找过湖北省检察院抗诉,又因军队的原因,没有受理;后又无数次上访过省人大、省领导、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军委等;至今还是杳无音信……
非常悲哀,中国的法律竟被下面这些贪婪的法官,利用人民给与他们的权利如此践踏、如此玷污!我们老百姓还有活路吗?!一个很简单的民事合同纠纷,竟被他们与军方串通一气、搞得一塌糊涂;而且是致老百姓于死地。我不服!我冤!!我冤!!!!
一、公章的管理约定与使用权限非常明确,贪婪的法官都是睁眼瞎而歪曲客观事实枉法裁判:
恩施军分区制定的《恩施军分区招待所用章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意“将刻有‘恩施军分区招待所’字样的行政公章,委托分区职工张杰同志(后变更为上尉军官胡勋)负责管理(而不是保管);因经营需要使用行政用章,管理人把握不准时,需经主管负责人罗文祥部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行政用章不按上述规定使用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管章人负责。” 从该约定和规定可知:招待所的行政公章是由恩施军分区派出的专人进行管理的(特别注意:是管理,而不是保管)。事发后军分区对自己管理公章的军人的处理决定,也证明军分区已承认责任在自己一方。可中高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故意对此视而不见,将军分区的责任强加给我唐人公司,真是黑白不分、是非颠倒,歪曲客观事实枉法裁判。
二、法院人为混淆法律关系,导致最后错误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1 、恩施军分区招待所未经恩施军分区同意,将招待所原餐厅转租是唐人公司的违约行为; 2 、恩施军分区招待所的公章只能代表恩施军分区招待所,而不能代表恩施军分区 ”;军分区招待所系独立的法人机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是军分区后勤部,唐人公司与恩施军分区签订《招待所租赁合同》后,招待所还是军分区的招待所而并非是唐人公司的招待所。恩施军分区招待所的公章肯定只能代表恩施军分区招待所,而不能代表恩施军分区;可管理公章的人是军分区所委派,他是代表军分区的,根本不能代表唐人公司;而唐人公司也没有资格委派军分区的军人替唐人公司保管公章;唐人公司的公章更不需要别人来保管。因此说,你们审查证据不全面,认定事实错误。特别是对招待所的公章系军分区指派有专人管理,而唐人公司包括廖光荣本人均不能掌管招待所公章的这一重要情节,故意视而不见,导致了最后的错误判决。最可恨的是二审法院,竟然视法不顾,按领导意图,本应发回重审的案子,最终维持原判。
三、原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不予审查和纠正是错误的,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是极不负责任的。
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招待所租赁合同》系法律适用错误。该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实际情况是,不仅申诉人没有任何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形,唐人公司与恩施军分区作为合同双方也没有发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条文作出解除《招待所租赁合同》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纯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此并未予以审查和纠正;而省高院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后,组织了一次听证,二次调解,深知案件有明显的瑕疵,为什么不予再审?而是驳回呢?所以说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是极不负责任的;是完全按照领导意图办案的。
目前,全家人包括父母(80多岁)、妻子、长子、次子、长媳、次媳和二个孙子。除长子在工作外,其余均无工作、无住房、无养老保险、无医疗保险、无生活来源;现还栖身于租用的恩施军分区招待所院内原鱼塘里面,经我改造后的场地中。我父子三人均系退伍军人,昔日保家卫国,今日饥寒交迫,原靠在场地内开一简易餐馆维持生计,后因孙子出生,妻子要照看孙子,加之恩施军分区不准我对外承租,致使我三年前停业至今。本人四年前就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因无钱住院医治,身体状况很糟。所以,目前生活非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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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请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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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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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恩施市公证处公证书(含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2、军分区招待所与东方子腾公司(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廖光荣任职文件复印件一份;
4、恩施自治州中级法院(2005)恩中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高院( 2006 )鄂中民一终字第 45 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及湖北省高院(2007)鄂民监字第2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一份;
5、恩施军分区招待所用章的管理规定二份;
6、执行和解协议一份;
7、行文印章登记表一份;
8、最高法院(2006)发信函第1266号复函及再审须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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