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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民建”会员,市政协委员慕华波 遭遇双鸭山市岭东区法院徇私枉法之迫害 情 况 反 映

黑龙江 04-08 19:14  悬赏 0  发布者:党为我做主-…… 给我留言  回答:(1)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华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超硬材料及制品开发,研究,生产的股份科技企业。拥有最强的技术研发队伍。研制新产品用于采煤机,掘进机使用的新型截齿,超过了国外的同类型产品50/o,同时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获得了香港专利发明博览会金奖。然而就这样的一个民营高科技企业被双鸭市岭东区法院徇私枉法之迫害而倒闭。
一、事实内容与案情简介
1998年6月,控告人慕华波与合资人在双鸭山工商局注册了“双鸭山市宏源机械制造厂”,同时以每年4万元租金承包租赁双鸭山市岭西矿下属集体法人企业“多种经营公司”。
2003年6月双鸭市山岭西矿下属“多种经营公司”破产。由于多经公司尚欠控告人设备、打井、代缴土地费等债务,共计18.3万元。
 
 

 
控告人慕华波向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3年6月30日岭东法院作出(2003)岭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法院判令“多经公司支付欠款182,861.92元;并承担诉讼费5000元”。
2003年10月控告人慕华波根据生效判决向岭东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此前提下查封了钢锹厂的厂房并委托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94,583.00元2003年8月2日法院在双鸭山日报刊登了法院拍卖公告:
2003年10月31日作出了(2003)岭执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将该诉争产权抵偿给控告人慕华波,同时控告人也向法院补交了差额款。
于2004年初在市工商局重新注册了“双鸭山华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并向土地局补交了土地使用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安置了原多经公司20余名破产下岗员工。
   根据生产需新建了厂房2700多平米的办公楼,重建了围墙并对厂区地面进行了整体硬化及绿化,同时又引进了高科技生产项目及配套生产线设备,资金总投入近仟万元。
然而半路突然出现个案外人徐志超:系双鸭山矿务社保局副局长。  
2005年6月案外人徐志超将控告人告上法庭。尽管控告人与徐志超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但是岭东法院审判员于静哲在副院长李铁峰的授意下,还是作出了“向徐志超返还财产” 的(2005)岭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不合法判决。就此判决结果控告人提起上诉,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2005)双民终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撤消了岭东法院这份(2005)岭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将此案发回岭东法院重审。
    由于矿务局与“多经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愿承担徐志超要求赔偿百万元的要求以及控告人投入厂房改造的资产赔偿,坚决不同意作为诉讼主体对控告人提起诉讼。但是岭东法院因惧怕徐志超对他们进行指名控告和继续进京上访,同时为了安抚徐志超,竟然在控告人不知情、没有提交任何申请法律文书的前提下,违反法律程序凭空私自制作了一份“申请人为慕华波;并将诉争财产申请裁定给双鸭山矿务局的(2008)岭执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但是矿务局为避免不相干的损失,拒绝接受诉争财产。
几天后,控告人接到了岭东法院“已破产灭失的“多经公司”起诉”传票。税务及相关行政部门都在六年前就已注销。行政公章都是假造的所谓“主体”,在岭东法院于夫鑫的“认可”下,又将控告人诉上法庭。
于夫鑫安排办案法官不采纳控告人的任何证据,违法剥夺控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又做出了(2009)岭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岭东法院判令控告人从诉争厂房搬出,“申请人后期的添付投资均属违法投入”。
于夫鑫携法院女书记员前往北京,主动约见了控告人的律师。提议控告人律师对“多经公司”重新提起诉讼。控告人律师明确表示“如果我们起诉多经公司就等于承认了多经公司这个灭失了的主体。
控告人律师问于院长“如果多经公司主体真的存在,那么我们之前在时效期内向贵院提交的《撤销权申请》均被贵院以多经公司主体灭失而驳回,于院长你作何解释?控告人已经生效的(2003)岭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因65号执行《民事裁定》被撤销,至今都未能得到法院执行你作何解释?你为了徐志超的个人利益亲自到北京来的行为作何解释?(录音)
2010年9月,于夫鑫转个弯让市中院出具委托函,单方独立委托牡丹江华夏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控告人投入的财产进行评估。将控告人投入高达近仟万元的资产仅评估260万元。
2010年12月24日,于夫鑫携法院干警,将厂区内的生产设备办公室进行了逐一查封,工作人员全部被强行赶出厂区。但是法院并没有将厂区执行给“所谓的多经公司”而是把厂区全部交给了徐志超个人。
   于2011年于夫鑫院长被调走。调到了宝清县法院又继续任院长。
2011年5月20日岭东法院会同区信访部门给双鸭山市政法委提交了一份《关于对慕华波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内容是“经我们研究认为:一是该案件为历史遗留案件,案件的审判、执行存在诸多的特殊事由;二是慕华波在保管钢锹厂期间,增加了多项固定资产投入,钢锹厂的价值今非昔比;三是法院虽对慕华波的投入进行了评估作价,但要新建同样面积的厂房,按现行市场价格难以完成”……。
   岭东法院《处理意见》提交到市政法委后,2011年 5月25日,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凤春在该《处理意见》上作了批示:“解决这样一起复杂上访案件方方面面都做了很多努力,在显刚书记的直接指挥下整个案件已接近尾声,原则上同意岭东区和岭东法院意见。请显刚书记和凤呈市长指示”。
   2011年6月2日,市长武凤呈在该《处理意见》上作了批示:“请凤春同志协调落实好”。
2011年6月7日,市委书记李显刚书记也在《处理意见》上作了批示:“原则同意岭东区意见,请凤春同志继续协调妥处尽快了结”。
2011年6月14日,该《处理意见》返回政法委后,王凤春书记在该《处理意见》右下角又作了批示:“请岭东区和岭东法院先行协调有关部门,有问题我出面协调”。
2011年6月22日,该《处理意见》返回到岭东区后区委书记李昌海在该《处理意见》左下角作出了批示:“请海军区长派一名副职和区法院共同做好开发区、国土局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争取尽快解决”。
2011年6月22日该《处理意见》又被送到区政府,冯海军区长又在该《处理意见》唯一的一块空挡上也作了个批示:“请云山、大光协调法院和市开发区共同处理好”。
可是该《处理意见》到了开发区之后,开发区把情况又反馈给了主抓工业和土地的范凤阳副市长不同意。
在如此批来批去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8月24日控告人给李显刚书记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当天市委书记李显刚就给签发了批示:“请尖山区昌海、志强同志与公司商议能否有合适厂址”。尖山区区委书记李昌海8月25日签发批示:“请志强区长安排尽可能落实”。当天尖山区区长刘志强接着签发批示:“请朝野区长按两位市领导要求速落实”。
控告人的高新企业已停产五年之久,岭东区法院提请的补偿意见仍在踢足球一样的踢来踢去,至今未得到解决。
二、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
本来这只是一个事实清楚简单、且多次结过案的一般民事案件,控告人却收到11份相互矛盾的判决。将控告人缠诉长达十年之久案子,岭东法院多次结案又多次重审,审判内容相互矛盾。唯一一家民营生产金刚石系列的高新技术企业被迫停产。刻意将破产灭失8年之久的“多种经营公司”虚设为诉讼主体重新立案。给双鸭山矿务局、双鸭山市政府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至今都无法解决的难题。
 实名控告人:
        慕华波:男,双鸭山市政协委员,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华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
              身份证号:230504196302110612
联系电话:1834580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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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09 08:30
可以向当地人大投诉的
追问:

没有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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