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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关于第82条!!

浙江 09-10 10:12  悬赏 20  发布者:nizi12…… 给我留言  回答:(3)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昨天收到劳动仲裁庭的资料,是我妈店里上班的工人告的。理由是:08年2月到7月我妈没有和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他要求追偿每月的双倍工资!!他月薪2400,每月都发的,现在他要求追偿剩余的2400一个月。 
但他是06年开始就在我妈店里工作了,直到08年7月的,合同法是08年1月出来的,该员工告的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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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09-10 11:05
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
回复时间: 2008-09-10 11:23
法律的效力是自实施日开始的,不溯及既往。
回复时间: 2008-09-11 09:52
劳动合同法08年1月生效,也就是说从此时开始,你妈妈店里就应该和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就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在08年之前的工作时间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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