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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欺诈威胁客户

陕西 04-27 16:35  悬赏 0  发布者:鲁玉静 给我留言  回答:(4)
在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原宫园壹号楼下的人人乐超市服务台斜对面一家远红一家的美容店,我交完钱要做护肤时,突然有事要离开,告知他们正在准备给我做护肤的工作人员后,收我钱的那个员工态度立马大变,说我出尔反尔,钱都收过了,美容老师都已经准备东西了,必须要做,气得我就想退款,实在不想在那里消费了,在争执中,那位收钱的工作人员从收银台拿出一套小的护肤品套盒,当着我的面直接很气势汹汹的撕开,并气焰嚣张的告诉我说:“产品已经打开了,概不退还。”气死我啦,因为那天是周日,消费者协会电话打不通,电视台新闻部说是反映一下酌情在给予处理及答复,让我等他们电话,工商部门电话是无人接听,最后直接转到传真上了。我不知道如何处理维护自己的权益,难道就让这些商家如此嚣张么?
问题补充:
就是那个员工打开产品的行为及其态度太恶劣了,像是在威胁客户,就像是一个泼皮无赖。作为服务行业,让我这个外地的人觉得在西安真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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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27 16:55
这是可以向消协投诉他们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3519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5-12 08:01
向市场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
回复时间: 2014-04-27 19:04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04-27 20:37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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