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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

 03-02 10:14  悬赏 0  发布者:漠瞳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6)
我父亲与他人的民事纠纷的案件,法院判我父亲败诉之后,法院已经扣押并拍卖我父亲名下的房产、存款,并每月从他工资中扣除应偿还的费用。但在我父亲履行偿还义务的过程中,常有自称是法院方面的工作人员上门到我家里声称追讨剩余欠款(我父亲现居住于我家,该房屋产权为我名下所有),我想知道院方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的话我应该怎样处理?
问题补充:
如果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他们应该出示哪些证明文件?比如说只需要出示工作证即可?或者还要加上法院方面的执行文件之类的...还有他们适用的上门时间?如果是双休日或者是晚上等非办公时间的话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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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3月02日 10时50分
法院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要出示证件,如果不出示再有人来你可以报警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02 11:35
法院工作人员的可能性比较小。
回复时间: 2009-03-02 15:05
可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回复时间: 2009-03-02 21:56
应当表明身份。
回复时间: 2009-03-03 09:19
法院工作人员会出示证件的,如果他不主动出示你还可要求出示。
回复时间: 2009-03-04 15:13
法院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要出示证件,如果不出示你可以禁止他们入内。另外还要有执行的文书等。时间方面考虑到执行难的情况,现在基本是这样,搞突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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