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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逾期不还 起诉贷款人 败诉

 04-29 11:32  悬赏 0  发布者:tony_w……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黄浦区 回答:(6)
我受朋友之托为蒋某担保在银行贷款,到期蒋某不还,银行起诉后,我代蒋某偿还一万元给银行(总贷款额4万元)。一年后 我起诉蒋某归还代为偿还的款项。一审法院判决我败诉。理由是,蒋某认为,我是受朋友王一之托,为蒋某担保贷款,实际用款人为王一之兄王二。王二向法院出示了给我银行账户的转账银行凭证500元(多次向王二追讨欠款,只给了500元) 请问这种情况下  上诉胜诉的可能性大吗
问题补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个人业务存款凭证一份。2;贷款还款通知单一份。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贷转存凭证一份,2;贷款利息通知单一份。
  法院审理如下: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被告蒋某从银行贷款400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3月13日,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庭审中,双方认可蒋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均是受案外人王一委托。逾期后,蒋某偿还32020元,原告偿还10000元。该笔贷款本息已还清。此后王二分别支付蒋某和原告23020元和500元。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应根据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案件具体事实已发确定。本案中被告蒋某借款人身份,原告保证人身份以及原告履行保证义务使债务人蒋某部分债务免责,均系因与债权人银行存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关系而发生,系相对于债权人而言。但就原告,被告之间而言,因双方皆明知蒋某借款以及原告提供保证是受同一案外人委托,所以贷款项亦非蒋某本人使用。故原告偿还贷款的行为并非基于蒋某委托,也非代替蒋某偿还本人债务,属于处理案外人委托之事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向委托人主张,其诉请被告支付代偿款无事实依据。据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判据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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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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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04月29日 12时59分
可能性有的。你要证明你事实际担保人,并偿付了银行的贷款。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4-29 11:45
上诉的可能性需要依据双方证据来确定。
回复时间: 2014-04-29 11:49
可以上诉,是否胜诉主要看证据
回复时间: 2014-04-29 11:49
你好,建议上诉
回复时间: 2014-04-29 11:50
依据双方证据来确定上诉胜诉的可能性,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4-29 12:08
主要看证据是否充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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