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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黑龙江-齐齐哈尔 05-01 14:02  悬赏 0  发布者:渐行渐远+1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您好。我是班里业余培训班的(甲方),我们有艺术培训的资格证及执照,没有文化课培训的,属于在执照的服务项目之外又开设了文化课培训。在我们班里有个小同学(简称乙方)。2014年4月29日学校放学后学生会定时的到我们这里来补习作业,但是乙方同学没有按时来到。甲方老师打电话询问。并告诉乙方同学没有提前请假会打手板,乙方同学当时正在和家长在外面的饭店吃饭。家长告诉孩子如果被打手板就告诉爸爸。乙方同学到我们补习班之后并没有打手板,但是故意做错题激怒老师。在这之后被打了手板(无伤痕,无淤青),乙方同学回到家之后告诉家长。家长报警。之后携带亲属朋友到我培训班内部吵闹,并在警察到来之后由警察带走我方法人代表(也就是打手板的老师),当晚做笔录等相关工作之后,我方保释出来了这位老师,第二天,我方与乙方多次协商未果,乙方同学家长再次找到派出所和教育局,对此,教育局对我方培训班下达了停业通知,派出所对我方当事人处以拘留十天,罚款500的决定,并已经执行。
5月1日我方人员再次协商,乙方提出赔偿条件,200000元,(并称已经住院三天花费5000元)或者在我们当地停止办学,否则只要开班立刻要求索赔,没有索赔就找麻烦(索赔)。
请问律师乙方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敲诈,我方目前是否已经完成了合法的赔偿程序,乙方这种继续住院的行为是否会对我方以后产生影响,理赔是否合法,教育局对我方下发的停业通知是否合法,我方继续办学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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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01 14:26
这是不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14-05-01 14:41
你方在执照范围内继续开业是合法的,教育局以你们超出执照范围让你们停业是合法的,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你可以报警,关于赔偿建议让他法院起诉后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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