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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笼子里的狗丢失赔偿

辽宁-鞍山 11-08 21:15  悬赏 10  发布者:tianho…… 给我留言  回答:(0)
运输笼子里的狗丢失赔偿发布时间:2010-11-08 16:51|最后更新:2010-11-08 17:197月14日晚五点来钟,郭先生(13050064177)约明天拉狗。详细询问车型,车厢长,宽,高。考虑狗笼子能否装下。说要运六条狗,都有狗笼子,帮助装车,家里有人,去两个力工就行。要求箱车有气孔。最后约定:我们去两台车,运费400元,明天下午听电话,从长甸到节管堡。
7月15日下午一点三十分,我们按照约定,到长甸派出所东一个车场,一共六条狗,我们去了两台货车,一台敞篷,一台金杯98箱式车,两个工人(江南,老褚)。金杯98箱式车装了两个笼子四条狗。我们到他家以后,他们把狗笼子一片一片组装成笼子,我们搬家公司的两个工人帮狗主人的手下人把第一个狗笼子先抬上车,狗的监护人牵两个狗上车,关上了第一个狗笼子,因为狗大,怕咬人,我们的工人躲进驾驶室。我们没有参与组装狗笼子,牵狗和锁狗笼子。第二个狗笼子是先装进去两条狗,四五个人大家一起台上车的。车厢内没有坐人,驾驶室内有驾驶员和一名工人;敞篷车内也坐驾驶员和一名工人。两台车装完后,大约下午两点半,狗主人的轿车一共四个人在前边押车带路,从解放路开往郊区騰熬节关堡。半个多小时后,在騰熬高架桥附近,驾驶员和工人突然听到咕咚一声,往外一看,狗掉到了地上,坐一会狗站了起来,驾驶员马上停车,鸣笛告诉前边押车的人,狗起来后一瘸一拐向前跑,跑到狗主人车边停了一下,转一圈,主人下车唤狗,狗回头张望,没有被唤住,然后奔向路边的大地逃跑了。大家在玉米地里唤狗,一度还发现了狗在地里出现,遗憾的是没能唤回来。我们当时下车检查,车门锁着,狗是从车厢前面右上角气孔逃跑的。也就是第一个笼子,先抬上车,后牵进狗,押运人锁上的笼子里面的其中一条狗。
寻找半个多小时后,害怕其余五条狗不安全,决定先把余下的狗送到地方,打开车门看到笼子里的另一条狗,头部也出了笼子,江南告诉他家人把它又关到笼子里重新锁上门。我们留下一名工人(老褚)看守在路边找狗(他们没有留下养狗的人),为了如果狗出现可以跟踪找回。一个多小时以后,送狗的车回来大家又找一会儿,快到晚上六点禁行解除也没找到,实在没办法只好回公司汇报。关于车费,狗主人说第二天到公司和老板谈,你们先回去。
问题补充:
依据上述事实,我们辨述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我们认为,狗笼子应该没有问题,是现场组装的,狗是押运人牵进笼子负责锁上的,锁好后才抬上第二个狗笼子。
本案的狗逃跑,跟本问题就是托运人委派的押运人没有锁住狗笼子,天热,使狗逃跑。六条狗逃跑一条,显然说明其他狗笼子没有问题。只是第一个笼子没锁好,托运人的包装出现了问题。是托运人的过错。
动物的包装应该符合三个条件:1)不能使动物破坏和逃逸。2)不能使动物接触外界。3)不能使动物的粪便流淌污染其他物品。
显然托运人的狗笼子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的当事人是口头约定的,合同约定不明。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依据标准普通运输合同范本:
托运方的权利义务:第2款, 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
托运方责任: 第3款.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原告违反了交易习惯,包装不符合行业通常标准,没有有效防止狗的破坏和逃逸。违反合同法第61条和合同法第62条。没有尽到托运人的义务,应该承担托运人的责任。
三)、请法官和陪审注意:托运人全程由小车带路押运。相关法规有如下规定:
铁路包裹运输押运管理法则:第五条,对运输距离在200千米以内,不需要饲养的家禽、家畜,托运人提出不派人押运时也可以办理托运,但应在托运单上注明“不派人押运,途中逃逸、死亡,责任由托运人自负。第九条 押运人在押运过程中,负责所押运货物安全。
本案参照相关规定,托运人有人押运,我的当事不负责动物的安全,应该由原告的押运人负责狗的安全。狗逃逸后,押运人没有及时唤住狗,也没有采取更好的措施挽回损失。而是我们派了一名工人监视现场。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返回公司。整个运输过程我的当事人没有过错,原告包装过失,押运人在场。动物的运输属于特殊物品,运输装在四个笼子里的六条狗,逃跑一条,敞篷车上的狗反而没有逃跑,说明是押运人的疏忽过失导致了最终后果,托运人委派的押运人有过错。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本案正适用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上述事实及推理以及现场当事人完全证明,托运人的过错即没有锁好狗笼子造成了狗的逃跑,动物破坏笼子,跳车逃逸,是狗本身的自然性质。托运人委派的押运人又没有及时抓回逃跑的狗,造成损害后果。我的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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