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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人群房屋拆迁问题
湖南-郴州 05-25 01:11 悬赏 0 发布者:huang2…… 给我留言 回答:(1) 湖南省郴州市郴嘉铁路例属湖南省地方铁路局,因单位效益过低,于2004年整体停止运行,2007年郴嘉铁路整体由省交通厅移交郴州市管理。2008年12月31日关闭注销。单位整体停止运作后,我等正式员工成了下岗职工,单位将单位公房按排给了我等居住,水电费由个人自理,从此大家靠在郴州市内和周边找一些零散的工作,维持生计。
单位亏损严重,不能清尝到期债务,同时考虑到住房是职工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为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2010年清算组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和省交通厅国企改革小组专题会议确定的原原则,对不具备房改条件的单位已安排职工居住的非生产房屋进行处置,经与我等30多人协商达成处置协议,并开具购买收据,所购公房位置也进行了明确。协议规定:1、公房按现状处置,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2、职工自愿购买,所购公房只限于职工个人及家属自住,不得对外转让或出售。3、处置给职工的公房所占用土地,如国家或是其他主体进行开发,民购买该公房的职工本人可持本协议向开发商行使请求补偿权,并可依照《物权法)有规定要求相关部其住房进行异地或就地安置。
2011年12月31日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得了建设郴州市机动车辆“两所一站一中心”用地许可证。我等30多人所购公房均在其用地许可范围内。
当前的拆迁补偿方案非常简单,补偿标准极低,仅以我们当时购买金额的十倍给予补偿。我等30多人以及家属的户口均在当前居住地。请问我们是否有合理的居住权等.是否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力。
单位亏损严重,不能清尝到期债务,同时考虑到住房是职工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为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2010年清算组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和省交通厅国企改革小组专题会议确定的原原则,对不具备房改条件的单位已安排职工居住的非生产房屋进行处置,经与我等30多人协商达成处置协议,并开具购买收据,所购公房位置也进行了明确。协议规定:1、公房按现状处置,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2、职工自愿购买,所购公房只限于职工个人及家属自住,不得对外转让或出售。3、处置给职工的公房所占用土地,如国家或是其他主体进行开发,民购买该公房的职工本人可持本协议向开发商行使请求补偿权,并可依照《物权法)有规定要求相关部其住房进行异地或就地安置。
2011年12月31日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得了建设郴州市机动车辆“两所一站一中心”用地许可证。我等30多人所购公房均在其用地许可范围内。
当前的拆迁补偿方案非常简单,补偿标准极低,仅以我们当时购买金额的十倍给予补偿。我等30多人以及家属的户口均在当前居住地。请问我们是否有合理的居住权等.是否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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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 毕丽荣律师 VIP
- 电话:1304963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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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25 11:29
可以找上级部门的
追问:
如果我们要求达到合理的要求,建设方不采纳,建设方无权起诉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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