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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王某、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共同犯罪。

河北-廊坊 05-25 19:51  悬赏 0  发布者:A12346…… 给我留言  回答:(4)
   王某、林某系某工地上看守建筑材料的工人,2008年底,该工地上的材料多次失窃,王某、林某因此被老板扣发工资,王某、林某决定晚上埋伏在工地旁到抓到小偷狠狠地揍一顿。10月份的一天,果真遇到小偷张某前来盗窃,王某、林某二人上前殴打张某,张某拿出携带的匕首亦与二人对打,三人扭打做一团。扭打中,王某怒从心起,随手操起工地上的铁棒照张某头部猛击数下,致张某当即死亡。
   控方:王某、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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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5-25 20:47
不是的,这是属于防卫过当的
回复时间: 2014-05-25 20:45
还要看其他犯罪情况而定
回复时间: 2014-05-25 21:00
你好,不是共同犯罪。
回复时间: 2014-05-25 23:35
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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