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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赔偿

江西-赣州 05-27 15:20  悬赏 0  发布者:201187…… 给我留言  回答:(1)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志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音乐会房价款万分之  伍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天内退还全部已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0.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伍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但经双方约定该违约金的金额累计不超过  2000  元。


请问我这个商品房购买合同里的关于违约金赔偿是60天内也只能最多赔2000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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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27 16:10
一般是这样
追问:

请问60天内不能按房价款万分之 伍 的违约金吗?

回答:

完全可以,但你得解除买卖合同,意味开发商退还你购房款及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房屋归开发商所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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