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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为女婚前买房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吗

湖北-武汉 06-07 16:06  悬赏 0  发布者:cococh…… 给我留言  回答:(8)
请问婚前女方父母为女付购房首付,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款,属于共同财产还是女方财产?如要卖房,男方签字可算数?
问题补充:
房产证上是女方名字。男方在女方同意的基础上签订的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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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07 19:11
如果证据充分,可以认为是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4-06-07 20:12
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还贷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签的合同有效,但是只在他们之间有效,由于他不是房子的主人,没有办法履行
回复时间: 2014-06-07 16:07
具体要看房产证上登记户主
追问:

户主是女方

回答:

房产属于女方,但婚后还款属于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4-06-07 16:08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6-07 16:11
房子是女方的,但共同还款部分的部分及响应增值部分需要女方给予对方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6-07 16:12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6-07 17:16
属于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4-06-07 17:23
房屋为女方财产,婚后存在共同还贷部分男方可以主张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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