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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土地证变更是否要交契税

福建 03-09 10:03  悬赏 20  发布者:MACD 给我留言  回答:(4)
上个月我与丈夫协议离婚,当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我和丈夫共同所有的那一套产权房归我所有。我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的户名变更,房屋产权证变更已办好不用缴交契税。可办理土地证的户名变更手续时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情况属部分转让,要缴交一半契税,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难道该规定只适用房屋产权证变更,不适用房屋土地证变更?
问题补充:
该产权房是标准厂房,原房产证及土地证是前夫个人名字。
如果要缴纳,依据是什么?税法有明确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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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09 10:06
土地部门也不应收费
回复时间: 2009-03-09 10:06
要部门拿出文件,拿不出就都适用
回复时间: 2009-03-09 10:29
1 应该缴纳,2 国土资源局有权代扣代缴
回复时间: 2009-03-09 11:34
咨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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