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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06-13 14:36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1)
   我姐姐在8年前与丈夫江某登记结婚,如今二人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都同意离婚,孩子抚养等问题都好商量,最大的一个难题就是对在三年前购买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双方互不相让,又找不到比较好的分割办法。该经济适用房 (建筑面积60平方米)是江某所在单位自建的,根据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工龄等因素,花12万元优惠购买的,已经办理了“两证”。但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和有关规定,该房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现在还不能上市交易。现在他们所在地的房屋市场价格已达到5000元一平方米。江某认为,这经济适用房是他所在单位分给他的,12万元购房款是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的是这12万元购房款;而我姐姐则认为,这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该房屋的实际价格分割。请问,像我姐姐这种情况,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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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6月13日 14时42分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平均分割,但本案的问题是应当如何分割,按购买时的12万元分割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因为12万元购买包含着当时卖方对夫妻双方的优惠,即使是按当时的市场价购买的,由于近几年房屋涨价是不争的事实,这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即无论如何都不应当按购买时的价格分割。但由于对经济适用房这种房屋的分割法律上确实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只能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进行分割或者分配。我们认为,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平均分配。总之,只要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总会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分割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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