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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法院下属槐荫区法院法官李子萍,隐瞒证据、篡改事实、枉法裁判,导致原告败诉,原告怎么办?

山东-济南 06-15 12:39  悬赏 0  发布者:yks011 给我留言  回答:(1)
案号:(2014)槐民初字第410号,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法官李子萍,隐瞒证据、篡改事实、枉法裁判。
一、法官李子萍在判决书中故意隐瞒的证据如下:
(1)原告当庭提交的《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证明了该房屋仍归原告所有。
(2)原告当庭作证的老乡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深夜私闯民宅的违法行为。 
(3)原告当庭播放的北大槐树居委会干部的录音证据 ,证明了拆迁明文规定,该片区冻结期间房屋纠纷法院不受理,不立案(行政法规人人皆知)。
(4)原告当庭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单位证词,证明了徐律师、仝律师为全权代理和二位律师的证词,证明了曾经到法院递交过原告诉被告违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的起诉状,证明了北大槐树片区冻结期间房屋纠纷法院不受理,不立案(包括被告亲口承认的收到过解除协议的律师函)。
(5)隐瞒被告已亲口承认的多项证据,堂而皇之的列出诉讼过期的规定。
二、法官李子萍在判决书中故意篡改的事实如下:
(1)对于多次的110报警记录证据;对于两个录音证据中被告多次亲口承认的威胁杀人灭门、威胁花钱雇凶杀人灭门并经常带本地或东北一帮人深夜私闯民宅(有时通宵);对于被告先违约赖账,后为得到拆迁补偿款,将早已拟好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保证书》逼迫原告签字,最终逼死原告丈夫一条人命,致使原告本人及未成年孩子吓破胆的铁证面前,竟然帮被告编造成“夸耀的言辞”;对于被告代替原告签名,强行领走补偿款50万元,只塞给了原告仅仅5千元,竟然帮被告编造成是自愿接受的奖励”等等,法官李子萍人性丧失,避重就轻,断章取义,荒唐至极,赤裸裸的包庇被告违法犯罪的事实。
(2)对于被告根本不具备买房条件、恶意赖账导致未过户,竟然帮被告编造成“未及时与原告联系”“办户口”等原因,眼睁睁的包庇被告诈骗事实。 
(3)用一个“约”子故意掩盖了被告威逼胁迫原告的事实。
(4)用一个“逗”号故意掩盖了被告07----09年长达两年违法犯罪的事实。
三、法官李子萍庭审中根本不追问、不对质、不辩论,不调查,对于原告提供的多个珍贵证据故意隐瞒且不在判决书上写明原因,她有两次不按时到庭,一次耽误了20多分钟,二次耽误了30多分钟,并不是迟到,而是在法庭隔壁有人找她,有疑作弊,该判决书是她凭主观想象和表面现象为讨好被告的杰作。
法官李子萍瞪着大眼说瞎话,明目张胆,枉法裁判,导致原告败诉,原告已于5月4日上诉至济南市法院,至今还未接到开庭通知,受理举报的纪检等部门至今未回复,原告应该怎么办?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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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6-1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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