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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房产所有权是否是赠与行为?抛弃房产行为没有注销登记是否成立?

福建-福州 06-25 08:21  悬赏 50  发布者:黄文鑫先生 给我留言  回答:(0)
非房产共有人的姐姐要买我与哥哥自建的共有房产(注:有《房产证》)中我的份额,提出为了避税而制作了载明“我放弃自己房产所有权”的《房产分析契》而把我的份额分割给非房产共有人的姐姐。但是姐姐立即节外生枝而没有发生房产转让,于是载明“我放弃自己房产所有权”的《房产分析契》没有做公证、没有过户并且有证据证明在短短几天内就撤消放弃。但法院认定:(1)因为我是放弃共有房产的份额而不是放弃具体的房产、所以是不可撤消的;(2)我放弃的房产以房产分析方式分割给非房产共有人的姐姐并不影响《房产分析契》的效力。     
请教:
(1)共有房产的份额所有权既然可以放弃、为什么就不可撤消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我抛弃共有房产的份额给约定的非房产共有人姐姐并有她的签字,该抛弃是否是赠与行为?如果不是赠与行为,那么,不动产所有权抛弃是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构成要件:①具有抛弃所有权的意思且真实有效。②完成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但是,我做没有注销登记,该抛弃行为是否成立?是否可以撤消?
(3)没有共有房产的房产分析(割)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所谓“以房产分析方式把房产分割给非房产共有人并不影响《房产分析契》的效力”,是否就是《房产分析契》有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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