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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中县建设局房产处滥用职权伪造证据合伙转移田××房产

辽宁-沈阳 11-17 19:06  悬赏 0  发布者:tianhu……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8年7月15日,辽宁省辽中县居民田××因儿媳生孩子,到该县建设局房产处咨询办理房产赠与过户的手续。工作人员让其留下户口簿和一张第一代身份证先回去。两个月后,田××家人发现自己的房产被建设局房产处过户到儿子和儿媳名下,变成他俩的共有财产(沈房权证辽中字第N80005915和沈房辽中共字第N800116号)。这是咋回事儿呢?田家人找到了建设局房产处。建设局长王天斌说给调查处理。之后再没有音信了。2009年4月9日,辽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辽民三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将田家房产判给了原告李×。田家人一时想不明白,自己的房产何时变成他人的共同财产了?他们再次找房产管理处,始终没有结果。没办法,便开始信访,到2009年6月24日,建设局房产管理处出具一份《关于田荣学申请撤销转移登记申请书的答复》。这份答复意见书说:“……我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并作了询问笔录,由申请人双方在询问笔录签字按手印认可。我处工作人员在审查申请人双方提供的申请材料时发现,卖方妻子徐素芳身份证已过期,属无效证件,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故2008年7月15日当天未办理完结。2008年7月18日由徐素芳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后,我处给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段话说的有鼻子有眼,可是当事人田××说,自己当时并没有接受询问,更没有在所谓的询问笔录上签过字。该处工作人员只是让其在一张空白表格上签字后就离开了。那么,所谓的询问笔录是怎么回事呢?事后证实,这是该处工作人员徐守范一手制作的。在调阅档案时,他们从办证档案里发现一份签订于2008年7月5日的《契约》,该契约把田家价值13万元的房产以54000元转让。田家人更觉奇怪,自己从没有签约,何来这样一份契约?

田家人不服,继续申请撤销转移登记申请书,并诉诸法院。2009年10月30日,辽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辽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认为:“辽中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辽中县房产管理处是被告单位的内设机构,负责办理房屋登记的具体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对原告作出行政答复系属超越职权范围”,“撤销被告辽中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关于田荣学申请撤销转移登记申请书的答复’。”在此情况下,辽中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第二份《关于田荣学申请撤销转移登记申请书的答复》。该答复除秉承了前次答复意思外,做出了这样的决定:“不予撤销田华南夫妻和李凤夫妻所签订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田华南、李凤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仔细一琢磨,这是一条没有效率的答复,因为买卖双方是同一对夫妻。

令人哂笑的是,辽中县房产管理处已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具有行政答复的权力,可是在2010年3月24日,该处又一次越权,作出第三次回复,不过玩了个花招,将回复写作“情况说明”了。在本次说明中,他们大量引用《房屋登记办法》中的规定,以说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是却始终回避了询问笔录及契约的来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辽中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房产处的行为,已经触犯本条规定,涉嫌构成盗窃罪。他们百般抵赖,目的就是想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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