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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答复是否違背“地随房走”原则?

上海 06-30 06:42  悬赏 0  发布者:tanhc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有祖传的三间整体的店面房屋,解放后长期被供销社租用,70年前后供销社私自把其中一小部房屋演变成走道,该走道也渐渐成了邻居们在他们原有的通道之外新添了一个便道。92年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时,把该“走道”部份遗漏了。约93年以后供销社已停止租用,至今该“走道”尚存,其建筑与其他部份仍保持一个整体结构。
    现在我向村、镇行政部门提出补漏登记确权,他们答复为:毫无疑问该遗漏部份的建筑仍为我们家的私有产权,但又说该建筑下面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确认为我们家的。 
    为此我请问诸位律师:镇行政部门的答复岂不違背了我国房地产管理中“地随房走”或叫“房地同走”的基本原则?这种答复在法律上能成立吗?这答复如能成立,请给解释指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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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6-30 09:20
这种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回复时间: 2014-06-30 09:25
不成立。
回复时间: 2014-06-30 09:58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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