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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法官认为:共有人的房子就不能拍卖(民事),正确吗?

上海-杨浦区 03-13 15:03  悬赏 15  发布者:zhangh…… 给我留言  回答:(1)
张先生2008年6月诉前离婚,离婚调解书表明:张要50万元(放弃房产);张妻要了未成年儿子,以及两套均有共有人的房产[(第一套为岳父、张妻、未成年儿子);(第二套为张妻2/3、未成年的儿子1/3)]。但离婚后张妻声称无能力付款一直未付,张先生申请执行,于是法院查封上述两套房子。 
(1)法院执行法官认为:有共有人的房子不能拍卖(民事),只有刑事案件才可以拍卖。如果本案一定要拍卖,则只能将被执行人第二套住房的2/3拿出来拍卖,而且,只能拍给“申请执行人”。 
(2)张先生主张拍卖的理由是:房子变更登记时已经“析产”,被执行人2/3,但房子只有整体拍卖,只要将房子整体拍卖后,确保小孩子的1/3变现保存,法院应当同意拍卖。再说,张先生无住房生活保障,也无经济来源,不可能参与竞买。 如果对方有两套住房(有共有人)均不能拍卖,可以推论有100套(有相同共有人)也不可拍卖,岂不是对申请执行人很不公平。 
请问:这个法官说的有道理吗?为啥民事案子执行法官不作为? 
请各位帮忙解答。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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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3-13 15:21
法官说的不对,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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