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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里面“等”的名词解释

广西 07-08 18:06  悬赏 0  发布者:819061…… 给我留言  回答:(1)
求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里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现在我们企业要申报气体充装许可证,充装氧气、氩气、二氧化碳(不生产),建筑完全按照化工设计院设计建设,但质监局认为我们企业适用于该十八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该三种气体不属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的任何一种。质监局又提出适合于该条“等危险物品”的范围,请问这个“等”作何解释。      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几类。      请明白人和专家告知,这个“等”是指只有列出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这几类或者是相近属性的几类或者可以随意延伸?能提供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最好。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里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四种等危险物品在公路旁一定范围内生产,但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物品的分类为八种。
新华字典里“等”有列举未尽和列举后煞尾两种解释,请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里第十八条中的“等”适用于列举未尽还是煞尾?如果是未尽之意,为什么八种危险物品只明确标明了四种?
我国法律有“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等”可以延伸,是否冲突?或者是以哪个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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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7-08 18:13
你理解的对
追问:

谢谢董律师答复,可有相关法律或者解释性条文来答复质监局的政府官员?

回答:

目前我不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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