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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

 07-09 14:24  悬赏 25  发布者:478699……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嘉定区 回答:(1)
本人2010年进入奇扬电子化学有限公司,期间签订4次有固定劳动合同。职位为仓管,
第一次是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试用期是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10月4日
第二次是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三次是续签,只有续签日期
第四次是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公司给我办理了各项保险,基本工资为3150(包含全勤和住房补助)
2014年5月30日  公司以《无法配合人事安排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5个月含一个月的待业金)
1.请问公司这样是否合理。
2.劳动法四十二条(一)项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否要求单位给予2倍的赔偿金
3.还有第一次劳动合同中,不足半年,就约定我3个月的试用期。能要求补偿我试用期的差额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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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7月09日 14时35分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支付,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工资,满六个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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