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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故意错判

山西 11-21 12:32  悬赏 0  发布者:yang88……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1990年由企业调入信用社,单位有职工登记表,有工资表,是老固定职工,按山西省政府文件规定系无固定期限职工。由于信用社持续克扣工资,我于2008年诉至法院,但法院在无证据情况下,认定我1993年进入信用社(当然还有其他颠倒黑白的认定),驳回我的起诉,如今,我找到了1994年时的职工登记表,上边清清楚楚地载明进入信用社时间1990年,上盖信用社公章。另外,我的争议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至今存续),但法院判决超过时效。使我30多万元的直接劳动报酬付之东流。对于这样公然违法的法官(判决书十分荒唐),谁来管?谁能帮我讨回应得的劳动报酬?谢谢!电话:13353559165
问题补充:
有能够完全驳倒法院判决的所有原始证据(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的部分),因信用社领导弄虚作假神通广大,可能不会一帆风顺。2010年7月被中级法院受理再审,10月,中院叫我说调解。需要说明的是:单位的原侵权领导强横(是一个法盲),但很会作手脚,现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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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1-21 12:43
继续上诉。
回复时间: 2010-11-21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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