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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法院造假 一地两证奇冤
海南-海口 11-21 19:52 悬赏 20 发布者:yelica…… 给我留言 回答:(0)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曹俊(原审被告第三人),男,1954年5月4日出生,加拿大籍华人,现住海口义龙路横路一号南希花苑F2—502房,联系电话:13976646564。
被上诉人:林玉英(原审原告人),女,1930年9月10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琼中县人,现住该县湾岭镇湾岭村。
被上诉人:陈赞成(原审原告第三人),男,60岁,黎族,农民。海南省琼中县人,现住该县湾岭镇湾岭村。
被上诉人:王之芬(原审原告第三人),男,74 岁,黎族,非农民。海南省琼中县人,现住该县湾岭镇湾岭村。
上诉人曹俊因“撤消琼中县湾岭镇政府海府字[2010]1号《关于城寨村民林玉英、陈赞成、王之芬占用承包人曹俊、龙田飞土地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湾岭镇决定》”一案,不服2010年8 月17 日收到琼中县人民法院( 2010) 琼中行初字第 1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 撤消琼中县人民法院( 2010) 琼中行初字第 1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
2、 判令执行《湾岭镇决定》。
3、 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本案错误判决。
1、 原审原告,即二审被告林玉英在法定举证时限内只提供了三份书证(见新证据一),根本没有第四份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简称《经营权证》,见新证据二)。林玉英没有提供的《经营权证》后来成为原审法庭认定的关键证据。那么,请问上诉人在本案卷中复印的林玉英的《经营权证》是什么时候放入本案卷中的?它是怎么被放入本案卷中的?它是谁放入本案卷中的?它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不是作假舞弊的行为?原审法庭就是这样诚实公正判案的吗?
2、 原审法庭在对本案的审理中,被上诉主体人参与诉讼的主体没有任何人见过林玉英即她的代理人当庭出示她所有《经营权证》;另外,在本案卷中复印的林玉英的《经营权证》上有主审法官亲笔写上的“原告未能提交原件。”(见新证据二)。而在原审判中认定林玉英所持有的《经营权证》合法有效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没有原件怎么认证?凭什么认证?这样认证的目的是什么?这不是徇私舞弊吗?
3、 原审判认定一块地的两个《经营权证》都有效,这样“一女二嫁”的判决有法律常识吗?它是否会使两家抢地而引起械斗呢?
二、原判决偏袒偏信,违反公平、公正和中立的原则,造成本案错误判决。
1、原审法庭一边以“没有在法定时间提供证据”为借口撤消《湾岭镇决定》;另一边将被上诉人林玉英也没有在法定时间提供的证据《经营权证》复印件偷偷塞进卷案,并在庭审中被上诉人林玉英即代理人没有提供原件供法庭审查、质证的情况下,判定被上诉人林玉英的《经营权证》合法有效。既然原审原告林玉英的被法庭认定的所谓的关键“证据”和原审被告湾岭镇政府的一般证据都没有“在法定时间提供的证据”。为什么只判定湾岭镇政府败诉,而原审原告林玉英胜诉?这难道就是原审法庭的公平、公正和中立吗?这不是偏袒、徇私和枉法,又是什么?
2、事实上,湾岭镇政府已实际做出了做这一行政行为实质上的举证。原审被告第三人曹俊所举证8份证据被法庭认为“来源合理、确认”。这些确认的证据是《湾岭镇决定》的依据,应视为镇政府举证。另外法庭的讯查、审查、质证,也应视为举证。
三、原审原告林玉英伪造证据,有霸占土地的主观故意,理应受到惩罚。
1、事实上,原审原告林玉英从1996年后就没有原审被告第三人曹俊所经营的土地的经营权。
(1)、原审原告林玉英所谓的1986年种植了橡胶树等作物,到1 996年树龄至少10年。如果曹俊砍伐100亩10年树龄的橡胶树等作物,原审原告林玉英为什么不在当时提出上诉?这证明林玉英并没有实质开发该土地。
(2)、事实上,原审被告第三人曹俊从1996年一直经营该土地至今没有任何土地权限的争议。该土地发包方湾岭镇城寨村一直证明该土地四至清楚没有任何纠纷(见原证据五)
(3)、该土地所有权归湾岭镇城寨村,湾岭镇城寨村在该土地重新发包时,和后来2002海南农村规范办证时,经过正式公示,原审原告林玉英没有任何表示疑义,证明原审原告林玉英已经放弃该地的经营权。
2、原审原告林玉英的《经营权证》非法无效的。
为了达到强抢霸占该土地目的,2009年开始,原审原告林玉英便利用关系欺骗拉拢个别人开具所为的证明,骗取各级政府,非法取得《经营权证》(见新证据四、五)。镇政府发现后给予没收处理,目前已上报发证机关农业局予以撤消。
3、原审原告林玉英有霸占土地和“敲诈勒索”的主观恶意。
原审原告林玉英在没有通过村委会、镇政府和法律部门的同意,利用人多势众强行在该土地上种植马占树,有霸占土地违法行为,同时提出 10年前被砍伐的所谓的树木清单,有进一步“敲诈勒索”的主观恶意。
4、原审原告林玉英利用伪证,欺骗法庭,藐视法律。
原审原告林玉英等人被《湾岭镇决定》处理后,才不得不走进法庭,恶人先告状,把镇政府告上法庭。但林玉英等人出示的《经营权证》是非法的来的,并自己宣布作废和无效的(见新证据四、五)。
四、《湾岭镇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应得到支持。
1、《湾岭镇决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
原审原告林玉英有霸占土地的行为破坏了外商的正常生产,违法乱纪,影响极坏,成了其他村民的极坏的“榜样”,为抢占承包商的土地,破坏生产,破坏和谐社会开了先河。对于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镇政府必须坚决严明法治,果断处理,才能保社会的平安,为热心的外商有一方投资的安静安全的环境,才能繁荣琼中县经济,才能健康稳定的实现海南国际旅游岛的目标。应次镇政府的《湾岭镇决定》是非常必要的和及时得力的。
2、《湾岭镇决定》是依据事实与相关法律的。
(1)、原审被告第三人曹俊所出示的《经营权证》是2005年9月20日由县政府颁发的。而林玉英等人出示的《经营权证》是2009年5月办理的。湾岭镇政府经过调查研究认定林玉英等人出示的《经营权证》是非法的来的。
(2)、原审原告林玉英及原审第三人王之芬承认出示的《经营权证》是非发得到的,原审原告林玉英主动交回《经营权证》,当场宣布作废(见新证据四)。原审第三人王之芬辩称《经营权证》丢失了,并当场出具本人签字画押的作废声明书(见新证据五)。
3、湾岭镇政府是上级政府的指示精神作出《湾岭镇决定》的。
综上所述,《湾岭镇决定》是正确;琼中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是错误的。特依法律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予改判,是为公允。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曹俊
2010年 8月26 日
附录:
新证据一、林玉英《行政起诉书》,证明只提交三份证书,没有《经营权证》。
新证据二、《经营权证》,证明没有原件。有主审亲笔书。
新证据三、《行政判决书》,证明判决错误,认定曹俊证据合法。
新证据四、林玉英作废的《经营权证》,证明被作废证书。
新证据五、王之芬“声明”,证明他的《经营权证》作废。
上诉人:曹俊(原审被告第三人),男,1954年5月4日出生,加拿大籍华人,现住海口义龙路横路一号南希花苑F2—502房,联系电话:13976646564。
被上诉人:林玉英(原审原告人),女,1930年9月10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琼中县人,现住该县湾岭镇湾岭村。
被上诉人:陈赞成(原审原告第三人),男,60岁,黎族,农民。海南省琼中县人,现住该县湾岭镇湾岭村。
被上诉人:王之芬(原审原告第三人),男,74 岁,黎族,非农民。海南省琼中县人,现住该县湾岭镇湾岭村。
上诉人曹俊因“撤消琼中县湾岭镇政府海府字[2010]1号《关于城寨村民林玉英、陈赞成、王之芬占用承包人曹俊、龙田飞土地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湾岭镇决定》”一案,不服2010年8 月17 日收到琼中县人民法院( 2010) 琼中行初字第 1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 撤消琼中县人民法院( 2010) 琼中行初字第 1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
2、 判令执行《湾岭镇决定》。
3、 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本案错误判决。
1、 原审原告,即二审被告林玉英在法定举证时限内只提供了三份书证(见新证据一),根本没有第四份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简称《经营权证》,见新证据二)。林玉英没有提供的《经营权证》后来成为原审法庭认定的关键证据。那么,请问上诉人在本案卷中复印的林玉英的《经营权证》是什么时候放入本案卷中的?它是怎么被放入本案卷中的?它是谁放入本案卷中的?它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不是作假舞弊的行为?原审法庭就是这样诚实公正判案的吗?
2、 原审法庭在对本案的审理中,被上诉主体人参与诉讼的主体没有任何人见过林玉英即她的代理人当庭出示她所有《经营权证》;另外,在本案卷中复印的林玉英的《经营权证》上有主审法官亲笔写上的“原告未能提交原件。”(见新证据二)。而在原审判中认定林玉英所持有的《经营权证》合法有效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没有原件怎么认证?凭什么认证?这样认证的目的是什么?这不是徇私舞弊吗?
3、 原审判认定一块地的两个《经营权证》都有效,这样“一女二嫁”的判决有法律常识吗?它是否会使两家抢地而引起械斗呢?
二、原判决偏袒偏信,违反公平、公正和中立的原则,造成本案错误判决。
1、原审法庭一边以“没有在法定时间提供证据”为借口撤消《湾岭镇决定》;另一边将被上诉人林玉英也没有在法定时间提供的证据《经营权证》复印件偷偷塞进卷案,并在庭审中被上诉人林玉英即代理人没有提供原件供法庭审查、质证的情况下,判定被上诉人林玉英的《经营权证》合法有效。既然原审原告林玉英的被法庭认定的所谓的关键“证据”和原审被告湾岭镇政府的一般证据都没有“在法定时间提供的证据”。为什么只判定湾岭镇政府败诉,而原审原告林玉英胜诉?这难道就是原审法庭的公平、公正和中立吗?这不是偏袒、徇私和枉法,又是什么?
2、事实上,湾岭镇政府已实际做出了做这一行政行为实质上的举证。原审被告第三人曹俊所举证8份证据被法庭认为“来源合理、确认”。这些确认的证据是《湾岭镇决定》的依据,应视为镇政府举证。另外法庭的讯查、审查、质证,也应视为举证。
三、原审原告林玉英伪造证据,有霸占土地的主观故意,理应受到惩罚。
1、事实上,原审原告林玉英从1996年后就没有原审被告第三人曹俊所经营的土地的经营权。
(1)、原审原告林玉英所谓的1986年种植了橡胶树等作物,到1 996年树龄至少10年。如果曹俊砍伐100亩10年树龄的橡胶树等作物,原审原告林玉英为什么不在当时提出上诉?这证明林玉英并没有实质开发该土地。
(2)、事实上,原审被告第三人曹俊从1996年一直经营该土地至今没有任何土地权限的争议。该土地发包方湾岭镇城寨村一直证明该土地四至清楚没有任何纠纷(见原证据五)
(3)、该土地所有权归湾岭镇城寨村,湾岭镇城寨村在该土地重新发包时,和后来2002海南农村规范办证时,经过正式公示,原审原告林玉英没有任何表示疑义,证明原审原告林玉英已经放弃该地的经营权。
2、原审原告林玉英的《经营权证》非法无效的。
为了达到强抢霸占该土地目的,2009年开始,原审原告林玉英便利用关系欺骗拉拢个别人开具所为的证明,骗取各级政府,非法取得《经营权证》(见新证据四、五)。镇政府发现后给予没收处理,目前已上报发证机关农业局予以撤消。
3、原审原告林玉英有霸占土地和“敲诈勒索”的主观恶意。
原审原告林玉英在没有通过村委会、镇政府和法律部门的同意,利用人多势众强行在该土地上种植马占树,有霸占土地违法行为,同时提出 10年前被砍伐的所谓的树木清单,有进一步“敲诈勒索”的主观恶意。
4、原审原告林玉英利用伪证,欺骗法庭,藐视法律。
原审原告林玉英等人被《湾岭镇决定》处理后,才不得不走进法庭,恶人先告状,把镇政府告上法庭。但林玉英等人出示的《经营权证》是非法的来的,并自己宣布作废和无效的(见新证据四、五)。
四、《湾岭镇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应得到支持。
1、《湾岭镇决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
原审原告林玉英有霸占土地的行为破坏了外商的正常生产,违法乱纪,影响极坏,成了其他村民的极坏的“榜样”,为抢占承包商的土地,破坏生产,破坏和谐社会开了先河。对于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镇政府必须坚决严明法治,果断处理,才能保社会的平安,为热心的外商有一方投资的安静安全的环境,才能繁荣琼中县经济,才能健康稳定的实现海南国际旅游岛的目标。应次镇政府的《湾岭镇决定》是非常必要的和及时得力的。
2、《湾岭镇决定》是依据事实与相关法律的。
(1)、原审被告第三人曹俊所出示的《经营权证》是2005年9月20日由县政府颁发的。而林玉英等人出示的《经营权证》是2009年5月办理的。湾岭镇政府经过调查研究认定林玉英等人出示的《经营权证》是非法的来的。
(2)、原审原告林玉英及原审第三人王之芬承认出示的《经营权证》是非发得到的,原审原告林玉英主动交回《经营权证》,当场宣布作废(见新证据四)。原审第三人王之芬辩称《经营权证》丢失了,并当场出具本人签字画押的作废声明书(见新证据五)。
3、湾岭镇政府是上级政府的指示精神作出《湾岭镇决定》的。
综上所述,《湾岭镇决定》是正确;琼中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是错误的。特依法律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予改判,是为公允。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曹俊
2010年 8月26 日
附录:
新证据一、林玉英《行政起诉书》,证明只提交三份证书,没有《经营权证》。
新证据二、《经营权证》,证明没有原件。有主审亲笔书。
新证据三、《行政判决书》,证明判决错误,认定曹俊证据合法。
新证据四、林玉英作废的《经营权证》,证明被作废证书。
新证据五、王之芬“声明”,证明他的《经营权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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