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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上海 08-02 17:12  悬赏 0  发布者:zhang_…… 给我留言  回答:(3)
1994年我舅妈的姐姐从外地搬到上海来生活,没有房子,当时我爷爷过世不久,我爷爷名下的农村房子空着,我外公建议我们卖给我舅妈的姐姐。我爸和我舅妈的姐姐签了协议,去乡政府办理手续的时候乡政府工作人员说,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不能办手续。几年后,我舅妈的姐姐搬到市区居住,把房子卖给我们本家的一个同村亲戚,我舅妈的姐姐和他们家签了协议(我爸妈在他们签协议后才得知此事),据说村委会盖章了。但还是不能过户,宅基地证上还是我家的名字。现在动迁,房子与宅基地的赔偿约为1:2.7,房子占百分之二十几,他们家要求的动迁房面积占可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动迁可买平价面积的百分之五十)。村委会的人还跟我爸妈说,他们家的要求不过分,地方上有地方上的文件,村委会的盖章是有效的,同村买的,宅基地也有他们的份,假如走法律途径,同样的案例,法院判决是3:7(我们家3,他们家7)。我打电话跟村委会的人说,现在是法制社会,我就要搞清楚: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所有权到底归谁家?怎么会有“宅基地既属于他们家又属于我们家”的法律?法律怎么会这么概念不清?且不说当年肯定不能买卖(所以不能办手续),就是现在可以买卖房产,最多也只能买卖房屋所有权,没听说过谁能买卖土地所有权;我要看看他跟我爸妈说的文件,假如法律上说所有权全归他们家,那就全归他们家,我们什么都不要,我们只要属于我们的东西;假如法律上说全归我们家,那么因为我们是本家,我们会按房屋所有权赔偿所占比例,计算他们家应得的动迁分房与货币奖励金,照章办事。那个村委会工作人员说,没有文件。本来觉得大家是亲戚,现在觉得还是应该咨询一下律师,搞清楚法律,理直气壮地处理此事。请问,按照法律,应如何处理此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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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02 17:59
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来分割拆迁补偿。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追问:

谢谢张律师。我们现在没考虑诉讼,只想搞清楚法律上如何处理,然后我们可以以此说服他们。至少,我跟村委会工作人员那个电话的最后,工作人员无法回答我的问题,口气友好。可能我应该明确说明,我舅妈的姐姐是外地户口,所以我的理解是:我爸和我舅妈的姐姐的协议是无效的,我舅妈的姐姐和他们家的协议是无效的且不属于同村房屋买卖问题,当年村委会不应该盖章,当年村委会没有依法办事。我的理解对吗?

回复时间: 2014-08-02 23:24
协议是无效的,不属于同村房屋买卖,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追问:

谢谢代律师,确认协议无效,我们心里就有底了。今晚我又查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我舅妈的姐姐和他们家协议,前三个条件都不具备。我相信,既有法可依,我们为他们按房产所有权比例计算,又让动迁面积又让货币补偿与奖励,他们应该无话可说了(他们家有一长辈与我爷爷是兄弟,去世前曾对我爸说,若以后动迁,希望房屋所有权归他们家,宅基地所有权归我们家)。应该会协商成功。再次感谢。

回复时间: 2014-08-03 08:10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与动迁安置的权益相关,但不能完全等同。动迁安置的口径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遵守。
追问:

谢谢刘律师。请问,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属于同村买卖,而将此说成“同村买卖”,这样的口径符合法律法规吗?我怎么知道这么说“口径政策”的人所说的话是不是都“符合法律法规”呢?所以我对他说,我要他所说的“口径政策”和案例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我们要搞清楚法律,依法办事,现在是法制社会。他说没有。我问他动迁办进来了吗?他说还没有。我问他要动迁办电话,他说现在还没有。我相信动迁办会依法办事“口径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还有,看了刘律师的意见后,我舅妈跟她姐姐刚刚核实确认,当年我舅妈的姐姐和他们家没有签过任何协议,只是把宅基证给他们家了。即便如此,我们家还是决定履行我爸对已过世的公公的承诺,因为当年房子是他们家长辈出钱为孙子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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