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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医疗期满继续请病假的工资支付问题

 08-15 09:58  悬赏 60  发布者:carrie……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杭州 回答:(5)
我司有员工6月初体检发现有肾部有阴影,经医院检查发现是肾癌故开始请假做切除手术,之后一直休病假在家。ps:该员工自2012年6月底入职公司(杭州),今年6月中旬开始请病假。请问:

1)该员工医疗期有多久?
2)医疗期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3)医疗期满后要是该员工继续休病假公司应符合支付工资?
4)医疗期满后如要解除合同须支付多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问题补充:
各位律师达人,问题回答都很不具体,没有解决我的问题呢~~~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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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浙江-金华]
  • 倪振杨律师
  • 电话:13957965616,13566782836
  • 147357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8月18日 16时37分
1、国家规定三个月医疗期;省里规定是六个月。
2、按工资的60%支付。
3、国家规定不支付,省里规定要支付。
4、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金。
以上是对生病而言,工伤职业病的除外!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等了很久,终于能有按照提问回答的。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04 17:27
医疗期应按病假工资支付工资;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8-15 10:00
1按照医生的诊断认定的
2按照正常我的工资算的
3这是要支付工资的
4按照损失支付的
回复时间: 2014-08-15 10:05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回复时间: 2014-08-15 10:48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医疗期应按病假工资支付工资
补偿金是按照一年补偿一个月支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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