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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学校不续聘,我是否有补偿问题

江苏-南京 11-26 16:06  悬赏 20  发布者:怪怪panb……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在南京一所公办高校工作,实行人事代理聘用制,2年一个聘期,最近的一个聘用合同在2010年6月底到期,当时学校提前告知本人不准备与本人续聘。本人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四十六条(五)之规定,学校应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按四十条之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现在学校根据第九十六条拒绝了本人的补偿申请,理由是学校是事业单位,平时已经给我办了相关保险,因此不再适应本劳动合同法。
    请问专家,学校的说法是否正确?四十六条(五)之规定与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是否有矛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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