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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

陕西-榆林 08-09 13:59  悬赏 0  发布者:yh231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于2010年出卖房屋一套全额为39万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十万第二次十万,因买受人延迟四年履行约定期限的价款19万,。我依据合同法一百六十七条于今年三月三日向对方发了解除通知要求返还房屋,在三个月的异议期间买受人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合同解除效力。我于今年六月十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原物并支付使用费。而法院却将案件定性为合同纠纷依旧对合同解除做实体审查。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时解除,且对方在三个月异议期并未起诉,已经失去异议权。而法院依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我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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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09 14:06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纠纷的
回复时间: 2014-08-09 14:01
建议积极应诉答辩。
追问:

哦,知道了

回复时间: 2014-08-09 14:20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纠纷的
回复时间: 2014-08-09 14:23
你好,建议积极应诉答辩。如有疑问,请及时追问。
追问:

您好,如果法院坚持要求履行合同的话我该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4-08-11 11:15
建议积极应诉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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