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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认定

 08-21 09:14  悬赏 5  发布者:kkkkk-……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青岛 回答:(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同国农村土的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地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地;(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地;(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地子女;(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地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请知道的律师回答第一条应该如何理解,本村出生都明白后面的户口未迁出是从没有迁出还是户口现在在村里就行,现在村里要动动地了,不知道我能不能分到土地,因为我05年以前是非农户口,07年山东青岛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之分,我09年把户口迁回我的原来村庄了,现在动地担心村里不分我地。是否有相关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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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8月21日 12时49分
如果你在村里出生,户口在村里并种植或者养殖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应该给予分土地。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21 12:12
非农户口一般不能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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