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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遗留问题

宁夏-固原 08-30 18:58  悬赏 20  发布者:wp8103…… 给我留言  回答:(1)
以下是我对法院提问和法院对我回复,请大家帮我出谋划策。
我的求助:尊敬的马市长, 您好,我叫王永明,是原隆德县水泥厂下岗工人。1999年隆德县水泥厂下属的隆德县盘龙磷肥有限责任公司投入生产运营,由于生产流动资金困难,2002年9月,隆德县盘龙磷肥有限责任公司用王永明、李佰祥、梁平和、程树清4人(均为本公司职工)的房产证作抵押,在隆德县沙塘镇信用社贷款10万元,现余贷款本金10800元。2007年10月,盘龙磷肥公司向隆德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当时这笔贷款余额作为债权债务进行了申报,但是隆德县人民法院并未列入资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我们和法院多次进行交涉,法院以(2007)隆民破字第6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为由,贷款还未偿还。随后,我多次找隆德县人民政府解决此事,2011年10月,隆德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法制办、县司法局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来信来访案件的处理意见,隆德县县长戴培吉、常务副县长宋新宇均作出批示,同时,隆德县人民政府给县信用联社下发了关于退还原盘龙磷肥公司李佰祥等4名员工房产证的函(隆政办函[2011]20号),但是县信用联社拒绝退还我们4人的房产证。这么多年,我经常去县政府、县法院、县信用联社要求解决此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很无奈,所有申报材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怎么就至今没人管呢?当初我们为企业的发展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现在企业破产,我们下岗,无固定收入,为企业抵押的贷款没人还,难道要我们自己还吗?恳请马市长在百忙中帮助解决一下,我们十分感谢!

法院回复:原隆德县盘龙磷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属国有企业。至2006年9月,企业负债129.5万元,资产负债率75.7%。因资不抵债,原隆德县盘龙磷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0月12日向隆德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本院受理后,依法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公司所有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经清算,公司共计债务及费用1902065.72万元。公司资产变现共计金额320000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对可供分配的320000元,以支付职工押金及职工工资149210.39元,支付破产费用27168元,支付沙塘信用社扣个人(李佰祥)工资归还贷款34930.38元,支付诉讼费用8729.25元,支付农行隆德支行抵押债权99961.98元的顺序进行了破产分配。其余债权均为零分配。后隆德法院以(2007)隆民破字第6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王永明为破产公司经理,李佰祥为董事长,程树青、梁平为公司职工。王永明在任经理的2002年9月5日,以自己名义由李佰祥、程树青、梁平和及其本人房产证作抵押,向沙塘信用社为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由于向信用社借款为王永明个人名义,构成王永明个人与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虽该款项为公司经营所用,只能在王永明与破产企业之间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信用社与破产企业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我院在破产程序中,将沙塘信用社扣个人(李佰祥)工资归还贷款34930.38元作为职工工资进行了分配。将以王永明个人名义向沙塘信用社借款扣除34930.38元后下剩102438.73元(含本金64300元,利息38138.73元)列入资产分配方案按照一般债权进行分配。由于严重资不抵债,包含王永明所反映款项在内的一般债权人均为零分配。王永明个人对信用社的债务不能由破产企业偿还。 综上,王永明所反映我院在审理原隆德县盘龙磷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一案中,未将其在沙塘信用社的借款余额10800元列入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的问题不是事实。王永明所反映的房产证问题,为其个人与信用社之间的纠纷,与本次破产程序无关。

法院回复是否合理?我的房产证该向何处申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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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31 08:34
这是可以申诉的
追问:

谢谢毕律师,我想请问一下具体申诉哪个部门、怎么申诉,打官司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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