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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典型的物业合同诉讼

贵州 08-31 13:03  悬赏 0  发布者:维权2015 给我留言  回答:(2)
贵州省黔南州某县有一小物业管理公司,在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没有物业管理资格期间就进入某小区进行物管并签物业管理合同收物业管理费。小区绝大多数业主认为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加上该公司物业管理质量低,因此小区绝大多数业主被迫拒绝交费表示抗议。
县法院先后共受理了物业公司对小区200多户业主的指控(占业主总数50%以上),小区业主依法维权向物业公司任进行反诉。可是县法院确不顾及对该案的主要法律依据判令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合法,小区维权业主败诉。,连要求判令该物业公司交纳非法所得并接受罚款的合法主张亦不予理采!
小区业主反控的主要理由是: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业管理条例》 其论据主要是:①阳光物业公司前签合同前及签合同时不具备物业管理资质资格就非法从事物业管理话动,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公司已造成严重违规违法,法院应判决该物业公司到房管局交纳没资质期间的非法所得10万元,并交纳罚款10万元。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可论证物业管理公司所签的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无效,签物管合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物业公司是必须有物业管理资质,该物业管理公司隐瞒无物管资质等级进行物管活动及签物管合同既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又公然违犯签物管合同违反了要有物业管理资质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该物业管理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物业服务资质等级,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尊敬的律师先生:你认为我们的维权反控理由正确合法吗?请指教。
                        qq号645816228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8-31 15:32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4-09-13 11:44
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具体可以当面咨询律师,这样才清楚和全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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