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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代租约商铺,对方已欠2年租约,理由是商户欠租,合同约定欠租6月以上违约,我想起诉解除合同并追回

广西-南宁 09-01 11:37  悬赏 0  发布者:731212 给我留言  回答:(0)
一、原告同被告在2002年6月8日订立了合同号为GYS-021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号为GYT-0216的《商铺托管合同》,该合同详细的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合同),根据《商铺托管合同》条款中第四条的第1点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每年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商铺买卖合同第四条定价(¥280000元)8%的收益(即每年共计22400元),每满三个月付一次(每次共计5600元),自200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期间的收益,被告经常拖延时间支付,而且每次只付原告5440.02元,每次少付159.98元,40次共计6399.2元,扣除被告曾代缴的2002-2003年的个人所得税2281.64元后尚有4117.56元未付给原告。
二,自2012年8月1日起至今,被告没有履行合同条款第六条的受托人的义务中第1条的规定:“保证在托管期限内无论经营盈亏均依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委托人支付收益”,一再以租户不付租金等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商铺租金44800元。(而据原告口头了解,至2014年6月30日之前的商铺租金,承租商家已陆续付清给被告)。
三、由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的承诺,一再违约,致使原告经济利益受损,根据合同第十二条受托人(被告)的违约责任规定:若受托(被告)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不能按时向委托人支付托管收益的,受托人应按拖延交付金额的0.3%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超过六个月的,委托人(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受托人(被告)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自2002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期间合同违约金为(44800+4117.56)*0.3%=146.75元;利息损失48917.56*0.06*2年=5870.11元。
四、根据公摊建筑面积的概念,公摊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由于原告购房时已按公摊面积支付相应款项,在原告得以依法解除本商铺托管合同后,原告有权享用该商场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有规定:受买人(原告)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商用)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出卖人(被告)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商用)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而且商铺商铺托管合同第十四条也规定:本合同终止后,受托人(被告)应向委托人(原告)返还使用功能完好的商铺,若合同终止后商铺上仍有附属物的,该附属物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原告)不愿继受附属物的,受托人(被告)应负责清除。目前本属原告的商铺及商铺前面的过道已被被告分割经营,在原告得以依法解除本商铺托管合同后,被告应依法根据商铺买卖合同项下和原告房产证内划定的商铺图将使用功能完好的商铺返还原告。
五、商铺商铺托管合同第十四条规定:本合同终止后,受托人(被告)应向委托人(原告)返还使用功能完好的商铺,若合同终止后商铺上仍有附属物的,该附属物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原告)不愿继受附属物的,受托人(被告)应负责清除。
对我不利的特别条款:双方确认:商铺买卖合同项下商铺作为商场面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业已整体出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均不能单方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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