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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 09-15 22:11  悬赏 0  发布者:wwww45…… 给我留言  回答:(4)
朋友吃宵夜的是,选好了螃蟹,然后有个人说他们先要的,(有人要的螃蟹都会装在菜篮里)然后又说我们坐的包房餐桌也是他们先坐的,但他们的人都在另外一个包房餐桌里,他们其中一人还在我们包厢门口骂人,我们就产生了口脚。造成了轻微伤,我们没组织,没挑衅,没携带武器,没无缘无故的,朋友现在以寻衅滋事罪拘留,已经一个月过去了,逮捕令没下来,人也不放,对方没被拘留。这对我朋友公平吗?这不应该是治安案件吗?我们的事件跟罪与非罪那条很相似。
问题补充:
2014年6月2号晚上十二点左右,我们打完台球,然后几个朋友去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888号七欣天迷宗蟹吃宵夜。当时我们去了八个人(五男三女),其中五个人(二男三女)直接由服务员引领进入一间靠马路这边的包房,其中一位男生出去买香烟,还有一位男生上洗手间,还有一位在服务员引导下买螃蟹。当时也有一位身材偏胖30岁左右的男子在与服务员讨价还价犹豫不决,由于当时时间较晚,螃蟹数量所剩不多,我方在服务员的引导下,直接把所剩不多的螃蟹直接购买了。购买后对方在我方身后指指点点用他的家乡话骂骂咧咧(这时买香烟的男生已经在旁边),后又用普通话说螃蟹是他们先购买的,并且霸道的说我方包房也是他们的(我们进入的包房是由服务员引领进入),我方购买螃蟹的人没有理会直接进入包房(已经有了我方忍让),这时上洗手间的男生也进入了包房,随后买螃蟹的男子尾随另外一位男子来到我方包房门口,用手指直接指向我们并且用更加激烈骂语骂骂咧咧,此时我方已有怨气(当时还有三位女性朋友),我方上前与之理论(产生了双方胸部挤压动作),并询问对方你们想干什么,这时双方包房人员都已经出来(对方八位男生,我方五位男生),这时对方其中一位男士手推搡我方理论人员一把(彻底激怒),我方理论人员和推搡人开始有了动作,并且引起了双方的集体群殴,我方其中一位男士随手提起拖把对方亦从收银台隔壁货架上提起啤酒瓶瓶子砸向我方,这时我方从饭店门口冰箱里取出啤酒瓶子扔向对方,这时双方都有了啤酒瓶子相互扔向对方激烈动作,也相互有了拳脚动作(就这样互殴大概有一分多钟),这时我方有胆小的人见对方人多势众开始逃跑,并引起五位男生集体仓惶逃跑,并且遗留下了三位女士(当时我们已经非常恐惧)。
    8月14号我方李某某女朋友从长沙来到上海,晚上李某某在新源路豪怡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大概进入房间十几分钟以后被安亭派出所民警带走调查,15号下午三点左右李某某通过派出所电话通知李某某堂哥到派出所提取汽车钥匙(派出所并没有告知刑事拘留),8月21号左右李某某湖南老家父母接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然后家中父母马上打电话给上海李某某的堂哥问询这件事情,当时李某某的堂哥也是一头雾水,以为是普通的治安案件,然后急忙上派出所治安服务窗口查询,确认派出所给李某某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至今天9月15号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31天,通过李某某案件负责警官电话了解,8月15号李某某的案件已转至嘉定区刑警大队,对方有三位当时通过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烦请各位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分析下案情,李某某这个案子能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吗?为什么派出所定性对方为无过一方,对方寻衅在先。本案件所有发生经过有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888号七欣天迷宗蟹饭店监控记录所有案情发展经过,以上述诉绝对真实,李某某今年22岁,正是奋斗青年,如果李某某人生就此留下污点,将遗憾终生,这种错误也来的太猛烈了,这种错是否改变奋斗青年的方向,再次拜请法律界专业人士给予法律帮助。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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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5 22:16
你好,寻衅滋事罪不以造成轻伤以上为必要条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亦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聘请律师会见、辩护、提供法律帮助。

以上仅为依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出的初步个人分析,详细情况,欢迎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9-15 22:26
以寻衅滋事罪拘留,已构成犯罪了,要被判刑的,可能1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复时间: 2014-09-16 08:38
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人有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来访 。

咨询电话:13671175752
回复时间: 2014-09-16 11:12
关键是请律师会见你的朋友,积极和公安、检察院、法院沟通,为你的朋友做好辩护的工作。里面有很多细节不是上网能解决的。请电话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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