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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救济

江苏-南京 12-06 14:47  悬赏 0  发布者:yucb20…… 给我留言  回答:(2)
 河北A公司(买受人)与上海B公司(出卖人)系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标的物是地热换热器。双方在合同中协议“如有合同纠纷,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现上海B公司在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而河北A公司现对交付货物质量规格有异议。原因是河北A公司曾就当地水质请某设计院专门设计了换热器板材标准——钛板板式,并交上海B公司要求其报价。上海B公司在报价中写明的是SMO254——实为不锈钢板式,但其价格是按钛板板式报价(钛板价格远高于不不锈钢)。双方在签订合同中约定,按河北A公司提供设计院的标准为准,并将设计院的设计要求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但由于河北A公司对专业术语不甚了解,与上海公司签订合同上写的货物名称是SMO254,误以为SMO254就是钛板。在交付后出现漏水、串水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才知道交付标的物是不锈钢板式。) 

   请问:

1.就合同而言,合同效力如何?从A公司角度考虑是应该履行该合同,解除该合同,还是撤销该合同(欺诈或重大误解)?


  2.A公司应该如何实现上述权利即应该以什么方式提出-—应诉答辩时、反诉时还是另诉时?

3协议管辖“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后,被告能否再提出反诉?


4.假设B公司在当地诉履行合同,A公司亦在当地起诉,要求解除该合同,会不会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或诉讼中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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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06 15:17
约定管辖有效。属于重大误解。可以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10-12-06 17:56
约定管辖有效,属于重大误解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诉讼中可以据此提起反诉,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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