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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申请仲裁能否支持)

重庆-万州 09-25 03:48  悬赏 0  发布者:chdren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自2009年3月15日入职公司上班至今,因入职5年半有余,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支付工资不及时且拒绝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申请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费用。
一 、在职期间基本情况说明:
1、2009年3月15日~2009年9月17日在公司总部上班共186天约27周,每周5.5天,法定节假日正常放假.
2、2009年9月17日至2012年12月在XX项目上班1200天约171周,全年除春节放假外,均无假日;每天工作时长9小时,每逢工程计量时,每期计量需加班3-4天,每天从8点左右开始到凌晨2-4点结束,共计完成计量16期。
3、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30日在公司总部上班608天约87周,每周5.5天,法定节假日正常放假。
4、基本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日工资为5000/21.75=229.89元,小时工资为5000/21.75/8=28.74元。10、11年年底发2-3万;2012年至今均未发放,因老板多次承诺奖励桥车一辆,故一直未向他提工资、奖金的事。
5、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共计13个月工资未发。
二、公司应予以支付的费用505098.71元
 (一)加班费:241336.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予以支付加班费。加班费包括:1、平时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公休日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费用如下:
1、平时加班费:28.74*1.5*459=19784.48元。
2009年9月17日至2012年12月在XX项目期间每日工作9小时,每期计量时加班3-4天,基本每天到凌晨2-4点(6-8小时),共计量16期。加班时间为171*1+16*3*6=459小时。
2、公休日加班:28.74*2*3477=1999827.59元。
项目期间171*2*9=3078小时,公司期间:(27+87)*3.5=399小时,共计:3477小时。
3、法定节假日:28.74*4*252=21724.14元。
在项目期间除春节放假外,其余法定节假日均为放假。2009年4天,2010、2011、2012每年8天,共计28*9=252小时。
(二)经济补偿:82500元
  1、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5000*11=55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5.5*5000=27500元.
(三)缴纳社会保险:116262.5元。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比例35.5%(医疗8%养老20%失业2%工伤1%生育1%公积金3.5%),5000*35.5%*65.5=116262.5元。
(四)补发工资:65000元
   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共计13个月,13*5000=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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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5 08:51
需要证据证明。可以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9-25 11:28
收集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4-09-25 12:02
可委托律师帮忙处理
回复时间: 2014-09-26 10:12
协商无果,立即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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