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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

河南-焦作 09-25 18:36  悬赏 20  发布者:ai6533 给我留言  回答:(1)
刘民,我父亲
毋荣,我母亲(原告)
被告,李平义

     2013年12月份我父母在本村村民李全的介绍下,预定了外村人李平义的嫁接西瓜苗(本村很多农户都是经过李全介绍在李平义那里预定并种植的嫁接西瓜苗)。2013年3月29号我父母前去李平义的育苗基地取苗种植(自己的田地)。种植后2-3天西瓜苗大面积枯萎、死亡。2014年4月2号我父母去李平义那里免费拉了200苗补种,4月3号我父母和本村众多瓜苗受害农户反映到县消协、工商所、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经济作物管理站。2014年5月20号反映到当地司法所。
    2014年5月28号,我村其他种植户开始出售西瓜(这些人种植的西瓜苗都不是在李平义那里预定购买的),6月4号左右西瓜全部售完,市场价格非常好。我们种植的西瓜苗死的死、晚熟的、畸形的、根本卖不出去。
经过农业局检测李平义是用假冒伪劣的种子培育的嫁接西瓜苗(西瓜种子没有通过国家审定)
当时取西瓜苗时够苗现金支付给李平义本人,应我父亲要求,李平义当时出具了一份够苗数量价格字条:
刘民购买西瓜苗3000株。0.5每苗,价格1300元。李平义本人签字。
2014年7月2号以我母亲名义将李平义告上法庭要求李平义赔偿。李平义却在法庭答辩称:原告的起诉主题错误,2011年6月被告与其他人成立了平义合作社从事瓜果蔬菜育苗,2014年3月28号原告购买的西瓜苗时是合作社经营,并不是个人经营。(经工商部门查询他们的合作社培育的苗,只能用于合作社成员,不能出售)。并推诿说出售给我村40多家农户的西瓜苗只有我家出现问题,属于个人问题。(我村村民有人出证说在被告处购买的西瓜苗也同样死亡、畸形、晚熟)。
 经被告申请,法院在民政局查询到我父母在2005年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买卖西瓜苗的直接主题是刘民与被告李平义所在的平义合作社。因此原告毋荣起诉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具本案原告的诉讼主题资格,驳回起诉。
现在请教各位:被告李平义说成立合作社一事我村村民都不知情,而且去够苗时也是由李平义个人收钱。给我父亲打的字据也是个人名义。现在法院说不应该我毋荣起诉,而且还起诉错了人。驳回起诉
合理吗,我们该怎么办。农民种地一年太辛苦了,结果确没地方申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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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5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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