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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只有一份对方承认的欠款的录音

福建-厦门 10-11 09:55  悬赏 0  发布者:158802…… 给我留言  回答:(3)
起  诉  状
       原告:陈福,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 个体户,现住厦门集美区苑亭路78。户口所在地;莆田涵江区白沙镇澳柄村8号。电话:
    被告:赵立朋,男,汉族,1989年3月7日出生,现住湖北省郧县梅铺镇草庙岭村10组64号。身份证号码;420321198903072498。电话:电话;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136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的承包队于2012年11月份从被告赵立朋手中承包了海悦电气有限公司项目部的二次布线工程,被告人负责一次工程。承包工程后,我方按照协议保质保量地履行了合同,而作为发包方的赵立朋推脱责任,不愿意按时支付我方工程款,我方长时间催款,年底前找到发包方赵立朋并于当天被告立下口头协议,承诺海悦电气有限公司尾款到账就结清;本月初海悦电气有限公司责任人告知尾款已结清,但我方一分钱都没有拿到。故联系被告,被告推脱没钱会尽快还,但现联系不到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上述被告应该对我方13600元工程款的偿付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该工程欠款最主要是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他关系到六个辛苦的农民工辛勤劳动所得能否得到兑现,关系到六个农民工家庭的生活保障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03年作出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2004年《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上述两文件都重点重审了各部委、各级政府要不遗余力的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其中在国办发[2004]78号文件中规定  “三、明确责任,优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九)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方权益,被告应该对我方工程款的偿付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遂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致
厦门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福
                             2013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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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宇律师 VIP
  • 电话:13774573086
  • 12297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10-11 10:35
仅有录音,证据不足的。
回复时间: 2014-10-11 10:07
比较困难,建议收集其他证据
回复时间: 2014-10-11 10:57
还是要再搜集一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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