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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主要经营建筑机械设备出租,2012年与甲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一年。但是合同到期后对方

 10-14 13:05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西藏-西藏 回答:(1)
问:律师您好,我们公司主要经营建筑机械设备出租,2012年与甲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一年。但是合同到期后对方的工程没有完工,继续使用我方的租赁设备,且该公司至今仍拖欠我公司20万元租赁款。请问我们的租赁是否有效?等对方的全部工程完工再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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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0月14日 13时08分
答:您好,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你们的租赁合同至今仍然有效,虽然租赁期间届满,但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只要你对继续租用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关于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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