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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房屋租赁纠纷的问题

 10-14 21:21  悬赏 0  发布者:seemet……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5)
我在商洛市镇安县租的门面房是2014年9月15日到期的,但是在9月15日之前没有给房东打招呼说我不租了,现在给房东说我想延租至11月15日,延租2个月,但是房东不同意。说是让一次性付一年房租,而后我才能走,请问房东的这个说法是否合理!我需要怎么办?
问题补充:
如果我想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上边写的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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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0月14日 23时04分
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你们租赁合同期满后,你继续租用,现在你们双方已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你想现在走,只要交清到现在的房租就可以走,房东的要求是无理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14 21:22
根据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到期房东是有权收回的。
追问:

我现在只是想走,但是房东要求一次性支付一年房租我才能走。但是实际我到10月15日只是延期1个月!

回复时间: 2014-10-14 22:17
房东的这个说法不合理,建议协商解决。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属于临时租赁。只要提前通知对方,双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这种情况下,你不构成违约。不需要缴纳违约金。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10-15 09:02
房东的说法不合理,可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4-10-15 09:30
房东不合理,可以协商解决,不需要交违约金,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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